秀洲区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免费试吃纠纷
导读:
家住秀洲区的周阿姨本非常高兴,俗话说“隔代亲”,好不容易盼到周末可以见到刚满3岁的小孙孙,于是就带着小孙孙在小区内玩耍,享受天伦之乐。由于是周末,周阿姨家小区门口摆起了某品牌的饮料的促销活动,周阿姨就给小孙孙拿了一杯免费试吃,可吃完后小孙孙在小区内玩了一会儿就说肚子不舒服要回家,到了中午睡午觉时周阿姨吓傻了,小孙孙上吐下泻哭个不停,于是周阿姨抱着小孙孙立即去了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肠炎,共花去医药费263元,医生详细的问了周阿姨给宝宝吃了什么东西,周阿姨回忆了一下,联想到小孙孙吃完了那杯免费试吃的饮料后就吵着说肚子不舒服,连中饭也没吃。第二天周阿姨就找到了该饮料企业,要求讨个说法,可商家以此产品为免费试吃,事实不清、周阿姨并未消费为理由拒绝赔偿,只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赠送些小礼品。周阿姨觉得这样太冤了就来到了秀洲区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
我消协的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面对着双方各执一词,我中心的工作人员耐心劝解,要求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商家同意补偿周阿姨一家263元医疗费,使得这起因免费试吃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秀洲区削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如今去很多商场、超市随处可见销售商为促进产品销路搞的免费试吃活动,这些食品由于天气炎热长期暴露在外,容易招惹苍蝇和一些小虫子,甚至有些不法商家为节省开支将别人食用过的容器再次使用,存在着极大的安全卫生隐患。而免费试吃属于近几年流行起来的促销手段,国家法规并没有对消费者试吃食品所造成伤害的具体赔偿规定,而很多时候一些促销商往往是在一些商场或超市租用摊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试吃的,一旦出了问题,往往店家把责任推给销售商,而消费者又无从找起具体的销售商,随之就出现了投诉难的抱怨。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没有醒目位置标注具体另外单位名称的租赁柜台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其合法权力受到损害的,如原销售商柜台租赁期满后就可以找柜台出租者赔偿。
免费试吃其实是商家搞的一个噱头,他们往往雇用一些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俗话说“吃人嘴短”,又听到一些涉世不深的学生一句阿姨、一句叔叔的,人都有恻隐之心不拿几包都觉得不好意思,于是很多消费者往往不假思索的拿了其实并没有特别了解的食品,甚至有些消费者连产品的保质期也都没看,这样如出现问题就会为合理维权造成阻碍,在此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免费试吃虽好,但认清产品更实”(陆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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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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