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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手机称“过三包”消保委调解获双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8:40:49 人浏览

导读:

二年前买的手机,至今年4月初才发现该手机竟是水货,消费者向商家讨说法,老板却理直气壮:已过“三包”期,概不负责任。德清县新市消费者姚某为此事烦恼了好几天,在当地消保委的调处下,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姚某说,2005年7月1日在镇上一家手机专卖店,以2100元

二年前买的手机,至今年4月初才发现该手机竟是水货,消费者向商家讨说法,老板却理直气壮:已过“三包”期,概不负责任。德清县新市消费者姚某为此事烦恼了好几天,在当地消保委的调处下,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姚某说,2005年7月1日在镇上一家手机专卖店,以2100元价格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当时从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包修卡等书面材料,根本不会想到是“水货”,使用过程中虽然有时发生些小毛病,也将就用着。今年4月初,经行家朋友发现这部7260型诺基亚手机,竟是假冒产品。

消费者为此找到商家讨说法,要求更换价值2100元的新手机。商家承认该手机是“水货”,并声明进货时也不知道是“水货”,商家同意更换同一型号、款式手机。姚某则要求更换购机时同一价格的手机,遭到商家拒绝。姚某说:“2年前2100元价格的手机,如今已降至1000元,我是不能接受的”。而商家认为,手机买了近2年,早已超过“三包”期限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消费者于4月6日向德清县消保委新市分会投诉。工作人员即与商家联系,了解情况。商家也承认手机为假冒产品,仍辩解说已超过“三包”期限。工作人员为此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出产品质量“三包”的范围必须是正货商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违法行为,非但不在“三包”之列,还要依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条向消费者以一赔二进行赔偿。

为此,商家勉强同意消费者的要求。但是在姚某去商店更换手机时,商家却出尔反尔,又拒绝了更换相同价格手机的要求,推说没有同一价格商品。经向商家宣传教育,双方终于达成一次性赔偿4200元的协议。(徐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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