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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消协借助《两制度》出台成功调解一起久拖三年的摄影服务消费投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7:30:13 人浏览

导读:

《嘉兴市照相婚庆行业投诉处理办法》、《嘉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两项制度自2009年3月15日出台后,不仅让婚庆经营者有了行业规矩,而且对消费纠纷的处理也有了明确的说法。日前,嘉兴市消协据此成功调解了一起时间长达三年久拖未解的摄影服务消费投诉。2006年5月7

嘉兴市照相婚庆行业投诉处理办法》、《嘉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两项制度自2009年3月15日出台后,不仅让婚庆经营者有了行业规矩,而且对消费纠纷的处理也有了明确的说法。日前,嘉兴市消协据此成功调解了一起时间长达三年久拖未解的摄影服务消费投诉。

2006年5月7日,王女士的女儿在嘉兴市南湖区某摄影店预订了全家福摄影,并支付定金1200元,但计划不如变化快,几次约好时间,都因消费者未能到现场的原因而没有进行拍摄,最后,消费者王女士决定放弃拍摄并要求如数归还定金1200元,而摄影店却指出定金概不退还,王女士与摄影店多次交涉无果后,遂于2009年7月3日向南湖区消协进行投诉。

南湖区消协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详细调查,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摄影店承诺该订单在2009年内有效,消费者可以随时前往拍摄,但女士觉得这个订单对于他们来说已经完全没有必要而坚持要求退掉。后来,摄影店认为全家福至今未拍,责任完全在消费者。理由一,曾多次约定好拍照日期,内部化妆人员都准备好,消费者却未能如约前来拍摄,造成该店经济上的损失;理由二,订单上有明确注出不能退,按法律定金也不能返还。后经南湖区消协多次协调,店方愿意退还700元。

然而,消费者王女士对调解结果并不满意,后嘉兴市消协根据《嘉兴市照相婚庆行业投诉处理办法》、《嘉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两项制度,会同行业协会的消费者监督联络站重新进行调解,市消协认为,根据《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得百分之二十”。认为消费者王女士所支付的1200元是全家福的全部金额并不符合定金的要求,由于消费者违约在先,在法律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建议商家考虑到消费者不能拍摄的实际情况,从打造企业诚信和消费满意的品牌出发,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结果。最后经消协及监督联络站共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店方将1200元退还给消费者。

据了解,嘉兴市消协、嘉兴照相婚庆行业商会联合出台的《嘉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嘉兴市照相婚庆行业投诉处理办法》,是为加强全市摄影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摄影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对打造行业品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已发挥出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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