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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索赔被公诉 律师:要挟内容不违法不算敲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02:4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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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回的月饼疑似内含陈馅,消费者为此向生产厂家索赔5000元。这是维护自身权利,还是大开狮口敲竹杠?辽宁省第一个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提起公诉的消费者。就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获得准许。

    月饼疑陈馅索赔5000元

    去年9月13日下午,李树茂在中街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怀疑是陈馅所致,于是向生产厂家索赔。李树茂打电话给食品厂厂长,要求赔偿5000元,同时提出:“如果这件事解决不好,我就找媒体给你们厂曝光,给你们来个连续报道……快到中秋节了,现在正是销售旺季,这样的新闻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是拿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随后,他提供一个卡号,要求“10分钟后存入5000元,否则就让这事儿明天见报”。

    9月15日下午,李树茂如约来到中街一家商厦与食品厂厂长见面。当面讨价还价后,李先生拿到了赔偿金4000元人民币。就在他刚把钱放入裤兜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原来,食品厂厂长接到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证据有变化撤诉获批准

    随后,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对李树茂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树茂以所购买的月饼质量有问题,要向报社反映、曝光相要挟,使用他人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账户进行敲诈,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移交沈河区法院后,就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该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3月4日准许撤诉。不过,沈河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表示,一旦有新的证据,不排除继续追究李树茂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要挟”内容不违法敲诈不成立

    “向媒体曝光”算不算“威胁手段”,是不是敲诈勒索?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建华表示,“作为消费者,根据消法规定,李先生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其与生产厂商一直处于协商过程中,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民事范围内的索赔协商行为。”他认为,当事人本身的话语虽带有一定威胁性质,但是其作为“要挟”的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如果他“要挟”的内容本身是违法的,那么他这样的行为才属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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