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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切记保价“护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14:24:28 人浏览

导读:

今年1月2日,王先生将其服装专卖店内的部分服装打包成4件包裹,委托“全一快递”寄往上海。1月5日,收件方提货时发现,其中的包装箱有破损现象,当场予以拒绝签收。次日,各方进行沟通后,收件方与快递公司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丢失8件衣服,收件方予以提货。随后,王先

今年1月2日,王先生将其服装专卖店内的部分服装打包成4件包裹,委托“全一快递”寄往上海。1月5日,收件方提货时发现,其中的包装箱有破损现象,当场予以拒绝签收。次日,各方进行沟通后,收件方与快递公司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丢失8件衣服,收件方予以提货。随后,王先生就赔偿金额与全一快递迟迟协商不下。王先生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寻求消费委予以解决。

3月3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消费者协会南浦分会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被诉方表示,王先生在委托他们快递服装时并未对这批货物进行保价投递,他们只能参考托运单上约定的赔偿金额200元以下,适当提高金额进行赔偿,最多只能赔偿销售价的一折。王先生则表示,他在委托全一快递托运时并不知晓有保价托运,在过去的多次托运时全一快递也均未向其提及,这8件衣服的丢失给他造成了至少七千元的损失,全一快递提出的赔偿方案让他难以接受。

调解人员指出,快递单上所列条款为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就此有提醒、说明的义务。全一快递并未尽到相关的义务,使得对方当事人在不完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制条款内容的前提下,订立了合同,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快递公司收取的未保价快递费用偏低,由他们承担过多的风险也并不公平。

经过一番沟通,全一快递最终赔偿给王先生2500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满意。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快递行业经营行为的作用,但对于未保价物品丢失的赔偿标准仍远远难以弥补委托方的实际损失。消费委在此提醒消费者,快递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前,务必要办理保价手续。避免出现丢包后,因消费者无法举证具体的损失金额,而最终只挽回很小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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