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导读:
购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近日,消费者郭某来到资阳市简阳消委会简城消委分会投诉,称其在简城某大型超市购买的“五黑”牌桃仁糕系过期食品,与商家协商无果,要求商家赔偿。简城消委分会受理投诉后,十分重视,当即组织该超市和消费者郭某进行调解。 经消委工作人员调查:2010年10月12日下午,消费者郭某在简城某大型超市购买了9盒由成都康达食品厂生产的辉皇“五黑”牌桃仁糕,价格为每盒11.5元,共计103元。付款后,郭某发现该辉皇“五黑”牌桃仁糕已过期(包装盒上标明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0年6月26日8盒、2010年5月24日1盒,保质期为80天)。郭某随即找到商家协商,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商家予以拒绝。 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向该超市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告知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应建立货品检查制度,上柜食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过期变质食品绝不能上柜销售,在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超市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郭某购买到过期食品10倍价款的赔偿金1035元。 至此,一起食品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消费者郭某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对简城消委分会表示了哀心的感谢;同时超市方也表示要吸取教训,加强上柜食品的检查,保障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针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当地工商所已介入,将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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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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