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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3 15:21:38 人浏览

导读:

【经营者标明义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

  【经营者标明义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本条是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以及特定主体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广告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推荐行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范。《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食品广告作为一种分类广告,近年来违法问题仍比较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有的食品广告含有低级庸俗的内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有的对食品的质量等事项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对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特别是有的特定单位甚至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实,社会反响强烈。针对上述问题,本条从加强食品广告监管的目的出发,对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根据食品的特点作了补充和完善。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即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仅仅是一种介绍、推销、宣传手段,是否被消费者认可,还要由食品本身来确定,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最终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谓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污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为背离了合法性原则,即为违法。

  2、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如前所述,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虚假、夸大的内容与此是直接对立的,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夸大是指广告所宣传的食品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但在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中作了不恰当的夸大,如将原本为20天的保质期宣称为30天,不切实际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食品广告不得有宣传或者暗示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宣传疗效,使消费者误把食品当作药品服用。如食品广告宣传“发挥防癌作用”,“对中老年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胆结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为适宜”。其实,食品和药品是两种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所做的定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疾病预防、治疗是药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鉴于此,《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定主体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接受委托实施公正检验的第三方,应当保持中立;食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代表本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职能。本条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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