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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3 13:34:17 人浏览

导读: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2、引用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3、术语3.1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引用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3、术语  3.1化妆品  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标签的形式  4.1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 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1产品名称  6.1.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 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  6.4日期标注  6.4.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保质期。  b.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应标明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的标准号。  6.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6.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标明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其他  7.1对体积小又没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基本要求  8.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化妆品的标签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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