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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赠送的化妆品出问题要担责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11:08:27 人浏览

导读: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赠送的化妆品出问题要担责吗【案情介绍】在松江车墩打工的郑小姐,于2009年8月19日晚7时左右,陪同一起打工的陆某到车墩虬长路上某化妆品店做美容。陆做完美容后指着小郑的脸问店家有没有能有效祛斑的产品,一店员向她俩推荐了某款化妆品,日霜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赠送的化妆品出问题要担责吗

  【案情介绍】

  在松江车墩打工的郑小姐,于2009年8月19日晚7时左右,陪同一起打工的陆某到车墩虬长路上某化妆品店做美容。陆做完美容后指着小郑的脸问店家有没有能有效祛斑的产品,一店员向她俩推荐了某款化妆品,日霜、晚霜各一套,并说效果非常好,保证能有效祛斑。因陆某是这家化妆品店的常客,店家也没有收钱。回家后,郑小姐就开始使用,刚开始没有什么反应,但到了第十天,脸部出现灼热感,同时出现了大面积的红斑。8月30日,其同其他两名同事找到店家说明情况,店家告诉其是过敏反映,不用就会好的,不用紧张。郑小姐半信半疑回家了。但当天晚上脸部疼痛加剧,整晚未能入睡,早上起床后发现脸部出现了一个个大小水泡,脸部也变成了紫红色,她再去找店家理论,这时店里这一品牌的化妆品已不见踪影。其在同事及店员的陪同下,先后到镇卫生服务中心及松江方塔医院治疗,未见好转,后又到上海华山医院治疗。事后其再次找到店家交涉,而店家推托这化妆品不是买的而不予解决,其就向松江区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医药费和误工费。

  【调解结果】

  区消保委受诉后,当即与消费者和店家取得联系,通过了解,证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要求店家要抱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给予合情合理的解决。但商家坚持认为这是送的产品,本店不负责任。调解人员向他们宣传《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列》第三十二条中有关赠品不免除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规定,经营者随即表示愿意承担消费者的医药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案例点评】

  这是一件因赠品送给第三人而引发的消费投诉案件,按照上海市《消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其他责任”的规定,经营者理应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刚开始因经营者尚不知道有这方面的法规规定而拒绝解决,然而在调解人员的宣传下,其解决该件消费纠纷的态度还是比较诚恳的,这就启示我们,在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还须进一步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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