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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手机软件升级成挡箭牌消费者要求换机遭拒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10:13:15 人浏览

导读:

随着信息的普及化的今天,手机已然成为人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但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是让人应接不暇。最近,湖州市长兴县的朱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于2010年的2月4日在某手机店购得一款品牌手机,价值2300元。使用至4月10,突然发现自

随着信息的普及化的今天,手机已然成为人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但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是让人应接不暇。

最近,湖州市长兴县的朱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于2010年的2月4日在某手机店购得一款品牌手机,价值2300元。使用至4月10,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时间无法自动更新,于是和经营者反映,经营者在查看后告知该手机是应用软件功能故障,只需“升级”就可以。对此,朱先生也未有多想,但在维修后不到一个星期,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与经营者交涉,遂经营者帮助其更换了主板。本以为换了主板总可以放心使用了,没想到不到3天的时间里,又重复出现这样的问题。这回朱先生无法再接受经营者所谓的软件功能故障说法了,要求换机,双方相持不下,遂向长兴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县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遂展开了调查和调解。经营者表示该用户的手机是软件功能故障,不是性能故障,只需“升级”就可以解决问题。县消保委认为:经调查,朱先生的手机仅限于接打电话,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时间无法自动更新的现象。并不是朱先生要求增加手机的某项特殊功能,而要求维修部对手机的软件进行升级。即便如维修部所说消费者的手机不存在实质性的故障,只要通过“软件升级”简单处理就行了的说法成立,那么在二个多月的时间里(扣除维修所占用的时间)前后总共二次的“软件升级”都未能彻底解决消费者手机的故障,也恰好说明了消费者的手机并非没有实质性故障,也不是通过“软件升级”就能简单处理好的。再者,《手机三包》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手机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此条规定中强调的是手机是否出现性能故障,而不是用何种方式去处理,至于软件升级也好,硬件维修也罢,这都只是维修部排除手机故障的一种手段,另外在修理过程中,究竟采取了何种处理方式,只有维修部清楚,消费者不会知晓,因此县消保委认为维修部以“软件升级”为由排除该手机性能故障的做法无依据。最终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由经营者免费为朱先生调换一款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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