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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各类优惠卡券侵犯消费者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10:15:0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日,内蒙古包头东河区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知名公司在店内摆放的店堂告示和VIP储值卡上标有本卡仅在本连锁店使用、本公司有对此卡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和变更权等字样,单方面制定了享有对格式合同解释权的规定条款。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核心内容:近日,内蒙古包头东河区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知名公司在店内摆放的店堂告示和VIP储值卡上标有“本卡仅在本连锁店使用、本公司有对此卡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和变更权”等字样,单方面制定了享有对格式合同解释权的规定条款。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局对此知名公司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近年来,发行会员卡、贵宾卡、储值卡、积分卡、赠送券等类似卡、券是一种很流行的商业促销行为。很多商家为了吸引顾客,经常将相关优惠卡、券简单地印上自身公司(店)的元素后,并将“以上解释权归本公司(店)所有”、“本公司(店)保留此卡使用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由本公司(店)负责”等单方面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内容普遍印制于该公司(或店)发行的贵宾卡或其他类似卡、券上。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对此类行为是否违法、处罚情况如何表示均不知晓。

  那么,当事人所发行的VIP储值卡、会员卡、赠送券等各类卡、券是否应认定为合同的表现形式?卡上的内容是不是合同格式条款?此类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是否侵权?处罚力度又如何呢?

  一、这类卡、券是否应认定为合同的表现形式

  包头东河区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对比分析。

  《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当事人印制的储值卡及现在市面上好多发行的以盈利为目的,为吸引顾客到店中消费的卡、券完全符合以文字及相关图片的书面有形形式,是一种以商业广告为手段,向他人发出“充值200元,赠送20元,凭此卡可享受贵宾特别优惠,特价技术项目不打折,外卖产品打八折…”的邀请,其内容可以视为要约,应当认定为合同的表现形式。

  二、此类合同是否为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上述条款,本案当事人是为了重复使用,将文字内容以固定的书面形式,预先拟定并印制好,用于单方面提供给消费者,其内容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可以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三、此类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是否侵权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该案当事人在其向顾客提供的VIP储值卡上,标注了“本公司有对此卡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和变更权”的内容,单方面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使用于格式条款,就违背了上述法规的规定,失去了合法性和公平性,成为不平等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因此,该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应认定为侵权。现在市面发行的各类卡、券大都也都与此案相类似,大部分为侵权。[page]

  四、处罚的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案没有违法所得,包头东河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合法。

  五、此案给我们的启示

  在调查取证时,发现大多数商家不存在主观故意,均称不知道其在发行的卡、券上印制含有单方面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大部分商家辩解的理由都是“这不是只有我这一家这么做,很多商家的会员卡上也都是这么写的,那么多人这么写,我们以为这么写没什么问题,不知道这样做违法。”由此可知,工商部门作为监管主管机关,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商家发行卡、券等商务促销行为的工作任重道远。(闫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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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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