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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条显威力 五万定金全额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2:38:57 人浏览

导读:

自贡市大安区消委会认真贯彻落实消费与责任年主题,运用新颁布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这是新《消条》实施后我市消委会系统成功调解的首起退还商品房认购定金的投诉。6月25日一位在广州打工的消费者张某

  自贡大安区消委会认真贯彻落实“消费与责任”年主题,运用新颁布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这是新《消条》实施后我市消委会系统成功调解的首起退还商品房认购定金的投诉。

  6月25日一位在广州打工的消费者张某某向大安区消委会投诉,他于2007年11月3日与自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了认购定金5万元。半年多来,由于迟迟未接到签订正式合同的通知,消费者已失去了购买该住房的耐心和信心。消费者多次找该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退回定金,都被该开发公司以定金不能退为由一口回绝。于是,他找到大安消委会投诉,希望大安区消委会为其讨说法。

  接到投诉后,大安区消委会的同志认真了解情况和看了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后,进一步对该消费者所购买的那套商品房的现有状况进行了解,得知该商品房现不仅没有取得预售房许可证,而且还在进行基础建设。消委会的同志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特别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实行的《四川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营者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 ‘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的规定,通知该开发公司进行调解,将政策法规和消费者的要求告知开发公司,并要求无条件将该套房屋的定金全额退还消费者。但是该公司仍然以定金不能退为由,不退还消费者的认购定金。消费者看到开发公司坚决不退还定金后,认为5万元要不回来了,因此告诉消委会的同志,自己做一定让步,能要回多少算多少。但消委会的同志告诉消费者不要退却,一定要为你讨回公道。经过消委会反复说服、教育、据理力争,该开发公司终于接受了消委会的调解,并于7月8日将定金5万元全额退给了消费者。对此消费者非常感动,一再向大安区消委会表示感谢,并送去“心系群众,排忧解难”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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