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恶意违约 应赔偿购房者可得利益损失
导读:
●背景
近期,由于价格不断上扬,商品房市场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即开发商收取了购房者的预付款或购房定金,当房价上涨后,便以种种借口拒绝签订购房合同。日前,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典型投诉。
哈尔滨市消费者陈女士称,今年7月26日,她和其他11位消费者先后与某公司商定,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售价为每平方米1.4万元。在每人缴纳了两万元定金后,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买方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卖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认购协议书即告失效。
此后,陈女士等人按照规定时间多次到售楼处缴纳购房款,遭售楼员再三推诿。10月28日,陈女士等12位消费者收到某公司的通知,称由于客观原因,公司无法与消费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只能解除认购协议书,公司将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加倍返还定金,消费者“在11月2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办理相关退定手续,逾期便视为认购协议书已经解除,并放弃定金的索赔权及所有权”。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目前该小区商品房的价格已上涨至每平方米近1.6万元。陈女士等人认为,某公司单方毁约是恶意为之,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是难以用加倍返还定金来补偿的。针对这一典型投诉,黑龙江省消协秘书长于伏龙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观点
上述纠纷中,开发商没有明确说明解约的原因,只以“客观原因”4个字为理由单方面解约,并在通知中提出“逾期不办理退定手续,视为认购协议书已经解除,并放弃了定金的索赔权及所有权”。这是一种挑战法律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顾商业道德的“霸王”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开发商见房屋升值,明知单方撕毁合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超过加倍返还其定金的,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按法律规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合同,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现有的房屋市场价格赔付,即履行合同所应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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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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