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房不办产权证输官司
导读:
核心提示:一般来说,开发商都会负责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但是,偏有的开发商却不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结果会怎么样呢?下面的案例或许对您有所启示。
■案情回顾
2005年2月10日,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将房屋一套预售给王先生,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王先生使用;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可实际上,涉案房屋至今未按约定进行装修。王先生认为,交房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并约定在交房后180日内,由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权属登记资料以备案,但开发商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导致6年来王先生都无法取得权属证书。开发商在报纸上公开承诺的游泳池等配套设施也都成了泡影。
多年来,王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办证,每次均得到了开发商的口头道歉和承诺,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为此,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在90日内协助王先生办理产权证;并继续履行装修义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开发商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判决开发商协助王先生将房屋权属办理至王先生名下,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对王先生所购房屋的装修义务。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交房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该约定实质是双方约定的办证时限。现双方均认可涉诉房屋的交房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则开发商应于2006年6月29日前履行合同约定的办证义务。
同时,双方约定了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在交房时就应履行该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因对房屋进行装修属于一种履行行为,另开发商至今未履行协助办证的义务,所以,法院判决:开发商在9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履行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义务。(李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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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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