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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合同违约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9:56:39 人浏览

导读:

1998年1月9日,消费者杨才玉与成都汇厦住房股份有限公司签定购青华路光华公寓二期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于1998年1月30日交房,违约一天,违约方按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可到了交房期,公司一拖再拖,直到3月13日才将只通了电的房子交给消费者,超期42天。当消
1998年1月9日,消费者杨才玉与成都汇厦住房股份有限公司签定购青华路光华公寓二期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于1998年1月30日交房,违约一天,违约方按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可到了交房期,公司一拖再拖,直到3月13日才将只通了电的房子交给消费者,超期42天。当消费者要求公司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时,公司竟说违约金要打六折,过几天又说打七折,要拿就拿,没有商量的余地。鉴于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消费者只得向市消协投诉,要求汇厦公司如数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

  经成都市消协调查,消费者与汇厦公司鉴订的合同,经成都市公证处公证,合同具法律效力。违约一事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经市消协调解,汇厦公司按合同支付违约金612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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