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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购车白加急 消费者讨回加急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8:30:09 人浏览

导读:

张先生交纳了购车加急费,却迟迟拿不到爱车。于是以汽车销售公司违约为由,将丰汇通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通顺)告到法院。日前,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被判返还购车人加急费26000元。2002年10月28日,张先生在丰汇通顺购买广州本田轿车,并交纳
张先生交纳了购车加急费,却迟迟拿不到爱车。于是以汽车销售公司违约为由,将丰汇通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通顺)告到法院。日前,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被判返还购车人加急费26000元。

  2002年10月28日,张先生在丰汇通顺购买广州本田轿车,并交纳了26000元加急费。双方约定,11月5日可以提车。张先生等到12月12日仍未见到爱车,对方承诺五天后仍提不到车退还加价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12月17日,丰汇通顺通知张先生提车,可发现车辆出厂标牌与合格证不符且车身有划痕。经张先生多次催促,丰汇通顺才最终将车交付。张先生认为,丰汇通顺违反约定,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丰汇通顺返还加价款26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丰汇通顺返还张先生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丰汇通顺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认为,丰汇通顺以所谓“加急费”的名义向张先生多收26000元,并未开具发票,且在收据中载明“加价款26000元”,由此可以证明,丰汇通顺作为经营者向张先生多收的这笔货款是违法行为,应予退还。其次,丰汇通顺未按期交车,已属违约,故亦无权收取张先生支付的26000元。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正义网·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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