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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前你看过合同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3:38:47 人浏览

导读:

当前,汽车消费纠纷已成为商品消费投诉的热点。然而,由于目前汽车消费市场体制的不成熟,许多纠纷并不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路桥作为台州的汽车销售中心,全区共有汽车销售企业50余家,2009年路桥汽车销售量高达5万余辆,占到了台州地区汽车销售总量的55%。面对如此

当前,汽车消费纠纷已成为商品消费投诉的热点。然而,由于目前汽车消费市场体制的不成熟,许多纠纷并不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

路桥作为台州的汽车销售中心,全区共有汽车销售企业50余家,2009年路桥汽车销售量高达5万余辆,占到了台州地区汽车销售总量的55%。

面对如此庞大的汽车销售群体,如何更好的规范消费市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当下的一大关注点。自7月开始,路桥区消保委配合区工商分局对全区汽车销售合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汽车销售企业普遍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汽车销售合同,所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购车者责任、排除购车者权利等现象。

“针对这些情况,有必要加强对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以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路桥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多数消费者买车前不会仔细阅读合同

今年8月份,周女士购买了一辆中档车,同车行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并交付了5000元定金,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了交货期限为9月9日,销售员对此也做了保证。

9月9日,周女士去提车时,却被告知因某些原因,汽车暂时无法交货。周女士认为车行的诚信度不够,要求退还定金,并支付一定的赔偿,然而车行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双方并没有签下任何这方面的合同。

延迟交货不承担责任、额外收钱还理由充足……类似这些情况,很多消费者碰到过,也往往因为在购买时,没有看清合同内容,或是没有写下书面形式的保证,而在之后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采访中,多数汽车消费者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汽车销售合同十大常见问题

据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一份完备的合同,应当是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的合同。

但是,在调查中,多数汽车销售商是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的合同,并且霸王条款现象突出。

对此,路桥区消保委在调查的基础上,归纳出汽车销售合同十大常见问题。

问题一汽车销售企业通过格式条款形式对约定的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

条款内容: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

这类合同加重了购车消费者的负担,使得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问题二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以免除经营者责任;

条款内容:因不可抗力因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船务、报关、天气、天灾等)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

这类合同免除经销商自身责任。以人力不可抗拒代替不可抗力,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或者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都归入为不可抗力。

事实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包含经营风险、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多种因素,对于运输、报关等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经营风险的责任;对于国家政策调整,如调整消费税、关税等内容,可以归入情势变更。

问题三汽车销售企业故意不明确车辆交付时间而迟延交付;

条款内容:交车地点及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的交车时间及地点为准。

在实际履行中,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实质都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车时间。

问题四强制委托代办保险、上牌等配套服务;

条款内容:在甲方受乙方委托代为办理上牌入户手续,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牌资料,并给予积极配合,乙方要求该车上牌车主名为XXX。

这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问题五对车辆验收环节设置不合理条件

条款内容:若买方提取汽车,即被视为已在各方面接纳汽车,此后买方无权基于汽车不符合本合约的规定或以其他理由而拒收汽车。买方提取汽车后,除制造商的保用保证或记载在本合约的补编(若有)内的延长保养及2维修计划可能承认的任何索偿外,卖方无须对汽车或根据本合约而提出的任何索偿而负责。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page]

问题六限制已售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条款内容:乙方是所购[合同车辆]的最终用户。乙方不以任何商业目的的展示[合同车辆]或将[合同车辆]用于有损[合同车辆]品牌形象的活动及行为。

这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乙方依法取得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后,就依法对自己的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条款约定乙方是最终用户,排除了乙方依法处分合同车辆的权利。

问题七推卸本身应承担的汽车质量责任和三包责任;

条款内容: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利益、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这类条款免除自身责任,销售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问题八逾期付款提车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极其不对等;

条款内容: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

这类条款免除已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理由:卖方只对买方逾期提车约定违约责任,却没有对自己逾期交车约定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审查格式条款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准则。

问题九对仲裁条款作无效约定;

条款内容:提交卖方所在地的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种约定是合理的。但如果直接约定为台州市仲裁委,更加清晰明了。但从合同条款清晰角度来讲,还是直接约定为台州市仲裁委员会比较直接。这样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明确具体。因为许多消费者包括部分汽车销售企业不知道台州有多少仲裁机构,甚至认为每个县市区都有仲裁机构。

问题十对合同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

条款内容: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这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这类格式条款比较多的出现在商场促销等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十、关于定金、预付款、订金等问题

目前,汽车销售合同有的采用定金模式预订车辆,也有采用预付款或订金模式预订车辆的。

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收受预付款、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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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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