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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兑奖忽悠人是否构成欺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2 18:12:03 人浏览

导读:

包装袋上标注2006年12月31日截止兑奖,但产品生产日期却是2007年7月6日兑奖活动早已结束,然而在此后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仍标注着以往兑奖活动的图案及字样,不少消费者认为此举会误导消费,生产厂家存在欺诈之嫌。日前,记者接到消费者的上述反映,进行了调查。消费
包装袋上标注2006年12月31日截止兑奖,但产品生产日期却是2007年7月6日——
兑奖活动早已结束,然而在此后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仍标注着以往兑奖活动的图案及字样,不少消费者认为此举会误导消费,生产厂家存在欺诈之嫌。日前,记者接到消费者的上述反映,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称
标注的兑奖活动已结束
江苏省南京市市民王小姐向记者反映,今年6月中旬,她在当地一家便利超市购买了5包促销装的金帝凝胶糖果,其包装袋上标注有“开袋有奖”,并介绍了活动细则,即只要在该产品的包装袋内发现指定图案,就可在销售点兑奖。王小姐仔细一看发现,包装上标注的兑奖截止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而该产品生产日期却是2007年7月6日(如图所示)。
该超市的一名员工解释称,超市没有接到有关该产品开展兑奖活动的通知,故无法兑奖,如果消费者中奖了,可与生产厂家联系。王小姐对此感到不解,“既然该产品的促销活动已经结束,产品包装上就不应该再打上‘开袋有奖’的促销广告,否则就存在诱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无独有偶,南京大学的李同学也向记者反映了其类似遭遇。据李同学介绍,日前她在学校一家超市购买了标称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绿力牌冬瓜茶饮料,打开瓶盖后,发现瓶盖内写着“绿力我爱你之‘谢’兑奖2007/12/31止”,蹊跷的是瓶盖外侧的生产日期标注是2008年1月21日。李同学认为,生产厂家这种做法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厂家说法
为节约成本使用剩余包装
近日,记者与金帝凝胶糖果的生产厂家——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该产品包装袋上的促销兑奖活动,消费者可与该公司南京办事处核实。
7月14日,该公司南京办事处负责人张斌向记者解释称,出现产品生产日期晚于兑奖活动截止日期的情况,是由于该公司在兑奖活动开展期间生产的包装材料过多,当兑奖活动结束后,这部分包装材料还没有用完。考虑到节约成本,该公司在活动过后便仍使用该包装袋。“这批产品是2007年10月生产的,按12个月的保质期,现在食用是安全的。”张斌说,目前该批次产品仍在销售,“开袋有奖”的兑奖活动也继续有效,如果消费者中奖,该公司将与超市联系提供奖品。
绿力牌冬瓜茶饮料生产厂家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兑奖活动是针对上一批产品,如今活动已经结束,在新出厂的产品包装上,他们使用了兑奖活动期间剩余的瓶盖。该负责人表示可以协调为消费者退货。
■各方观点
●观点一厂家存在主观故意视为欺诈
在新产品上使用印有已经结束的兑奖活动字样的包装,由此带来的退货、赔偿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生产厂家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消费者吴先生认为,生产厂家为实现销售目的,以已经结束的有奖销售方式促销,作出的虚假宣传,应当属于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以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购买产品的价格的一倍予以赔偿。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认为,生产厂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已经发现兑奖活动是过期的,可以预见到该宣传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厂家没有停止使用该包装或销售该产品,仍主观故意欺骗消费者。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是基于信任该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合理地信任兑奖活动没有过期,结果却被告知不能如期兑奖,这就对消费者的选择造成误导。综合这两个方面,生产厂家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厂家在包装上利用过期的有奖销售进行宣传,此类包装标识应认定为一种印刷品广告,根据《广告法》、《消法》相关规定,如果利用虚假的兑奖活动误导消费者选择,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观点二应以外包装明示程度来界定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兑奖活动截止日期与生产日期同时印在产品的外包装袋上,与印刷在瓶盖内部、包装袋内的兑奖活动,造成的后果有区别。前者应当认定为包装标识不符合规范,干扰了消费者的选择,是一种误导行为。后者中,消费者通过产品外观无法辨别兑奖活动的时效期限,只有购买后打开才能发现兑奖是否有效,如果是虚假宣传,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该人士表示,兑奖活动面向的是广大消费者,生产厂家应该进行公示。在出现问题后,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对此类产品撤柜处理,对于主张权利的消费者予以退货或赔偿。
(薛庆元)
●相关链接
西安一消费者起诉“过期兑奖”
据《西安晚报》报道 今年2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盒金帝美滋滋榛仁脆心巧克力(206g装),打开后发现有兑奖卡,刮开后发现中了四等奖,可兑换一盒巧克力。当他仔细阅读兑奖细则时发现,该活动的兑奖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其所购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却为2007年11月14日。
王先生认为该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在与其协商未果之后,3月12日,王先生向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家对开盖有奖活动进行公开解释,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薛庆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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