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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水表失灵 用户要垫付检定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2 13:46:14 人浏览

导读:

题记怀疑水表失灵,居民要求校验水表,自来水公司要用户先支付水表检定费。11月初,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玉林北街7号5栋的张欲恒、陈经志夫妇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夫妇离家5个月,家里一直没人居住,水表却显示家中用水量为40多吨。他们要求校验水表时被自来水公司告知,要
题记 怀疑水表失灵,居民要求校验水表,自来水公司要用户先支付水表检定费。11月初,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玉林北街7号5栋的张欲恒、陈经志夫妇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夫妇离家5个月,家里一直没人居住,水表却显示家中用水量为40多吨。他们要求校验水表时被自来水公司告知,要先交几十元的检定费。夫妇俩对此不理解,水表产权是自来水公司的,这笔钱应该由自来水公司承担。有关专家认为,为用户提供计量准确的水表是自来水公司的附随义务,作为垄断性的公共服务企业,让用户垫付检定费不妥。投诉总阀关了无人居住咋用出40多吨水 5月28日,陈经志关闭了家中水、电、气的总阀门后,与老伴张欲恒一起飞往深圳。临走前,她将房门钥匙交给了好友韩力,委托她照看房屋。10月初的一天,韩力打电话告诉她,她家有催缴水费通知单,要交80多元钱的水费。“自来水总阀关了,家中没有人居住,怎么会多出这么多水费?”陈经志感到纳闷。 10月27日,她与老伴回到成都家中。陈经志打开自来水总阀门观察水表的运转情况,发现与上次抄表时相比,表上数字已经从123变成了174。陈经志算了一笔账,“按水费通知单,5月至7月用了18吨水,7月至9月用了22吨水,再加上现在表上增加的11吨水,总共用了51吨水,就算我们5月份在家时用水量大点,我们离开后,也多出了40多吨水。”平时,陈家每月用水量在七八吨,陈经志怀疑水表出了问题。 据调查,陈经志家使用的水表是2006年安装的“一户一表”,产权属于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公司接到反映后,派抄表员杨某到她家了解情况,称没看出问题。杨某说,如果陈经志怀疑水表有问题,可向自来水公司申请校表,但校表时要先交几十元钱拆表费和检定费。对这个建议,陈经志难以接受,“水表产权是自来水公司的有问题,应该由自来水公司检测,凭什么要我出钱?这是霸王条款”。随后,自来水公司又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前去陈家调查,没有给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陈经志则坚持让自来水公司先出钱校验水表,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双方就这样僵持着。回应收费依据的是1999年的物价局文件 自来水公司人员所称的缴费校表是怎么回事?本报记者登录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在“业务办理”栏目下找到了“贸易结算水表申请检定程序”的介绍,其中“业务流程”的第二项是“缴纳工时费”。 从这项业务的介绍中记者看到,除了“拆装表工时费”外,申请校表的用户还要先垫付一笔检定费。缴费规则是:“客户预付水表拆装工时费后与我司约定时间拆卸水表,一同前往成都市技术监督局授权检定站检定水表。如果水表检定结果不合格,我司工作人员将为您更换水表,并依据检定结果办理退(补)水手续后,退还客户拆装表工时费;如果水表检定结果合格,我们将装复原水表,不退还拆装表工时费,并由客户向检定机构支付水表检定费用。误差超出国家允许范围,当月水费按检定结果多退少补,检定费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11月7日,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所所长文晓波告诉记者,目前收费的标准是,工时费36.8元,检定费20元。其中,工时费是指拆装水表产生的费用,检定费是支付给技术检定部门的费用。按照文晓波的介绍,申请校表的用户只有先缴纳了56.8元的费用,自来水公司才会安排校表。 在本报记者的要求下,文晓波出示了收费的依据。记者看到,其收费依据是1999年成都市物价局的一份文件批复,批准的项目并不是工时费、检定费等,而是《用水设施维修(安装、拆除)收费标准》,其中“水表拆除”收费标准为1.5元,“水表安装”收费标准为35.3元,两项合计36.8元,正是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缴纳的工时费标准。 文晓波解释说,像陈经志家这种DN25口经的水表,正常检验周期为6年,周期内出问题的几率较小,正常周期的检测费用是自来水公司出,而用户申请检测属于“非计划内的工作”,如果每个用户都对水表提出异议,要求校表,会影响自来水公司的正常工作,增加额外成本,因此要先收取检定费。观点要用户垫付检定费无法律依据 据有关法律人士介绍,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垫付费用校表无法律依据。2001年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用水企业查实和校核。对校验后的水表仍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法定机构校验。供水企业或法定计量核定机构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查实、核校并书面答复用户。 2007年,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颁布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经营者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该《条例》同时规定,经营者应当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的计量准确。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对此解释说,“自备”意味着维护和更换计量器具是经营者的责任,要求用户垫付费用校表没有法律依据。 即使是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一户一表”用户签订的《城市供用自来水合同》,也没有关于垫付校验水表费用的约定。相反还约定,用水人“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贸易结算水表复核和校验”,“对用水人提出的贸易结算水表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如准确,其发生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有关消费维权专家认为,为用户提供计量准确的水表是自来水公司的附随义务,其费用已经包含在了水费之中,作为垄断性的公共服务企业,让用户垫付检定费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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