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关注站 > 研讨会纪要:奥特曼著作权归属有定论

研讨会纪要:奥特曼著作权归属有定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2 09:21:44 人浏览

导读:

李顺德郭禾郑胜利李文阁大冈新一沈佩国许超孙剑蒋志培新闻背景20世纪60年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制作)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制作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经其近半个世纪的宣传和运营,奥特曼系列形象的名称和图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很高的

     

  

  李顺德

  

  郭禾

  

  郑胜利

  

  李文阁

  

  大冈新一

  

  沈佩国

  

  许超

  

  孙剑

  

  

  蒋志培

  新闻背景

  20世纪60年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制作)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制作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经其近半个世纪的宣传和运营,奥特曼系列形象的名称和图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亲和力,该产品在日本和世界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奥特曼以其正义和勇敢在广大消费者中博得了良好的评价,尤其是在广大青少年的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系列动画片及其衍生品在儿童消费市场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近几年来,围绕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的归属,出现了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之外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现象,并且在日本、泰国以及中国都发生了有关奥特曼使用权归属的国际诉讼。2005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以一份1976年与圆谷企业签订的转让合同,称自己是奥特曼著作权在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认为,这份合同存在不少令人费解的矛盾,是一份伪造的合同。就这份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日本和泰国法院曾先后作出了终审判决。今年9月,我国法院也就此问题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

  由于奥特曼系列形象对中外青少年的影响力,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在相关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和明确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到底归属谁,原创形象的使用权该如何维护,海外著作权在中国如何保护等问题意义重大,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中国消费者报社于12月6日在北京新闻大厦召开了奥特曼系列形象权利归属研讨会,专家、学者就著作权领域存在的诸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本报对与会代表的发言进行了整理,现刊登如下。

  1976年合同是否有效是奥特曼系列形象归属案件的关键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

  这个案子的特点在于,涉及日本、泰国、中国三国的司法审判管辖权,这也是这起纠纷比较复杂和经历了好几年,一直没有解决的原因。但在以事实为依据这一问题上,无论是泰国、日本还是中国,著作权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内容是一样的,三国都是伯尔尼公约、WTO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两个互联网条约的成员国和缔约方,都遵守同一个原则。所以在大原则确定的前提下,再来分析案情,就能把复杂的因素提炼、归纳。我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伪,这个是需要抓住的要害,也就是说这份合同一旦被认定是伪造的,那么在这个伪造的合同上建立起来的各种结论都要被推翻。如果这个合同是真实的,它不过是一个民事诉讼和民事纠纷。而如果合同是伪造的,就涉及伪证和作虚假的证据,变成了一个刑事责任的问题,是干扰司法、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广州法院的判决抓住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伪”这个要害,作出的判决首先澄清了1976年合同真伪的事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

  关于这个案子我关注了很多年,两年前开研讨会时大家就根据当时掌握的材料做了这样一个分析和判断:认为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因为当时要求原告拿出原件来都没有做到。当时因为泰国的鉴定还没有出来,所以大家只是分析。现在证明这个分析和判断是属实的,从泰国警察总署对1976年合同中存在的许多不真实和不自然及不合法现象进行严密分析后的鉴定来讲,认定1976年合同系伪造文件,证明了当时大家对1976年合同的怀疑是有道理的。所以除了在日本判决以外,在泰国作出的这样的判决,在中国广州法院也作出了这样的一审判决,判决跟当时大家对这个案子的分析是一致的,事实证据确定比较准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

  就这个案子来讲,对1976年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是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所在。从现在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是合乎逻辑的。可以看出,采信泰国一审法院对合同所做的鉴定是法院对这个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在日本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的原件进行鉴定,而在泰国审理的过程中,对合同原件有一个鉴定报告,如果把这两份证据同时都放在中国法院的面前,从证据的效力上和可信度上讲,很显然对于原件鉴定报告的这份证据,在证据效力上更强一些。因此从现在广州法院的认定来看,在逻辑上说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教授:

  正如以上各位所说,本案最核心的就是1976年的合同文本。广州中院判决是这样写的,“本院对1976年的合同不予确认”。本案最核心的地方就是这个合同的真实性。对奥特曼著作权原始的著作权人和作者,包括泰国、日本,大家都没什么争议,也就是说这些作品是日本圆谷创作的一个作品。法院在拿不到确认原件真实性证据的情况下,不予认定这个合同,就是说在泰国当事人不能让中国法院相信合同属于真实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合同的效力不予确认。这样的判决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除非泰国当事人拿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合同是真实的,否则的话不予确认。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李文阁:

  1976年合同真伪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在任何国家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原则上都应该是对原件进行司法鉴定,对复印件不能鉴定它的真实性。泰国法院掌握了这个合同的原件,进行司法鉴定,这个程序是正确的,最终鉴定这份合同是伪造的,根据这个鉴定结果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回答了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属于圆谷制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蒋志培教授:

  关于奥特曼著作权纠纷的确引起了国内外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特别是近三四年来,有大量关于奥特曼著作权的侵权或者权利争议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其实,这些案件的根源就是这个权利到底归属谁,权属问题弄清楚了,侵权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广州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集中了所有的法律适用焦点,如果这个案子审理清楚,那么其他法院就容易调理清楚,能顺利解决当事者的纠纷。当年我亲自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协调了这个案子,并且让其他相关的案件先暂停下来,等着广州法院好好审理这个案子,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证明,然后让法院去判断外国法院的判决以及效力和证据力,在中国根据举证规则去判断。现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回避这些问题,作出这样一个判决就是向前走了一步。从一审判决的结果来看,它回答了权属的问题和当时合同的一些证据上的问题,判决的说理和条理都比较清楚,把问题摊开,透明度较高,便于当事人双方和各界人士,包括上诉法院对这个判决进行评判。如果这个判决结果生效了,可能一系列在中国有关奥特曼著作权的问题都能够顺利解决,所以这个案子是一个关键。

  ●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佩国:

  广州法院的判决对于泰国警察总署对合同原件所作的司法鉴定予以了重视,因此具有客观性。在对于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法律要点均作出了非常客观严密和精准的分析认定,体现了高度的审判水平,完成了事实认定,必然成为中国国内今后处理奥特曼著作权案件的基准性判决。众所周知,自20世纪60年代起,圆谷制作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至今已经创作了众多奥特曼的形象,并摄制了相应的系列影视作品。因此,圆谷制作在世界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形象拥有著作权。经圆谷制作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宣传和经营,奥特曼系列形象的名称和图象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其产品在日本和世界市场取得了非常良好的销售业绩。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属于圆谷制作的事实是毫无疑问的。

  ●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社长大冈新一:

  圆谷制作运用崭新的技术制作出了奥特曼系列等特技映象作品,但是本会社与泰国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就本会社制作的宇宙英雄奥特曼、泰罗奥特曼等作品的海外授权而开始了官司,前后经历了十多年。受此影响,极具有日本代表性的奥特曼作品无法在海外得以更广泛的推广。继2008年2月泰国最高法院判决圆谷制作胜诉后,这次在中国我们又获胜诉,这是非常令人高兴的事情。今后将继续声张作为奥特曼正当权利者的主张,努力不懈地拓展海外市场。

  正确的判决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

  由于本案有特殊性,拖了很长时间,确实在国内外,特别是在中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还原它本来的面目,作出正确的判决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推动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创造一个更良好的保护环境,不仅是对奥特曼公司本身的发展,而且对于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都会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案例。当然这个案子目前还没有进入最后的判决,但我相信将来会在已有的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一个合法的判断,最后能够依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著作权保护,执行公正判决的方针或原则。在著作权领域,中国加入了最主要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包括伯尔尼公约、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有最新的互联网条约,所以中国政府在对待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作品的问题上是一视同仁的,公正保护。

  中国在保护外国作品上不需要外国的作品履行某种手续或者程序。在这个问题上,某些国家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那些没有经过内容审查的作品,比如说一部电影,如果要在中国的电影院放映或者制作DVD发行,必须经过内容审查机关的审查,如果没有经过审查就在电影院放映或者制作DVD发行,那是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表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不予保护。所以任何作品,特别是外国作品,要在中国得到保护,一定要履行这种审查的手续。这种说法是对我们的误解,现在通过奥特曼这件事情不攻自破。奥特曼现在虽然权属上有争议,但是就奥特曼这个动画形象来说,在中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仅司法保护,行政也保护,不要求它履行任何手续。内容检查机关只负责这个作品的市场入市,不负责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果这个作品没有送检,但是发现盗版了或者被侵权了,同样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行政救济。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教授:

  广州中级法院的判决如果最后被上级法院认定是终审判决的话,在中国这场打了有10年的官司,就会有一个结果。奥特曼作品在中国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包括有一些县城里的小孩也都在玩奥特曼玩具。要提醒大家的是,著作权保护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也许作品现在不是很出名,但是过一段时间可能会出名,所以大家还是要在有关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谨慎行事。我认为,广州法院的认定没有不妥的地方,目前只能这么做。法院不确认这个合同的真实性,以后是不是有新的证据再说。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剑:

  对广州法院的看法,我个人认为非常正确,也非常中立。第一,它并没有完全按照日本的审判定调,同时也没有完全按照泰国的角度来定调,它参考了两个的意见,同时作了自己的分析。这是智慧而且中立的,也是极其负责任的。第二,审判书对各方面做了综合分析,首先以事实为依据,同时也体现了这几年我们的司法界在国际舞台上展现我们的风采和我们的判决书的水平。作为企业界代表,我认为中国在对待海外著作权的做法上非常好。因为海外著作权在中国保护的问题,无论是美国也好,还是日本也好,能够向海外展示中国是如何来尊重、关注、保护海外的著作权的,非常正面。对中国的经营环境和法律保护方面,我们觉得在未来会更具有信心,更有发展的前景。

  ●相关链接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1976年合同系伪造

  辛波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8年2月,泰国最高法院就日本圆谷制作公司因奥特曼著作权遭侵犯起诉泰国CHAIYO公司及经营者辛波特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泰国公司赔偿1070万泰铢(约合225万元人民币),显示着圆谷制作公司在泰国的海外著作权纠纷获得了全面胜诉。

  法庭审理过程中,泰国公司主张辛波特曾向已故圆谷公司创始人圆谷英二提供了奥特曼的参考意见,是“共同创作者”,该公司是依照1976年与圆谷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书的规定开展业务的。圆谷制作公司则认为该合同书乃伪造,于1997年提起诉讼。2000年的一审判决仅认同了圆谷制作公司的部分诉求,双方进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以圆谷制作公司认为辛波特接受转让的1976年的合同是伪造物的主张能不能被认可为焦点,为此,泰国最高法院在由警察总署指定的7名刑事伪造文件鉴定专家对1976年合同进行司法鉴定的基础上,结合对1976年合同中存在的许多不真实和不自然及不合法现象进行了严密分析,认定1976年合同系伪造文件,接受了圆谷制作公司的主张,确认圆谷制作公司是奥特曼系列唯一的著作权人,据此判令辛波特及其CHAIYO公司向著作权人圆谷制作公司支付1070万泰铢的损失赔偿金,并支付此次的诉讼提起至1997年12月损失赔偿支付完成的年利7.5%的利息,本息相加约合550万元人民币。(游 婕/辑)

  2009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辛波特、采耀制作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和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侵权奥特曼著作权一案,法院对1976合同不予确认,辛波特指控圆谷制作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驳回辛波特等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历了2006年3月13日第一次开庭和2009年6月10日第二次开庭,辛波特等三原告向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索赔由侵权带来的损失140万元人民币等六项诉讼请求。同时,三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泰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此案的判决书,1976年签订的奥特曼权属划分合同书原件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伪,从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来看,合同的签订方身份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从该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欠缺合同金额的重要条款;该份合同签订于1976年,而原告以此合同主张权利的时间是1996年,其间原告从未主张过任何合同方面的权利,而这显然不正常;同时法院认为泰国终审判决依据的鉴定报告的结论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游 婕/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