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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 莫伸恶意之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2 08:39:04 人浏览

导读:

摄影任国强背景截至2008年末,中国内地信用卡有效卡量达1.7亿张。随之而来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也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

摄影 任国强

  背景

  

截至2008年末,中国内地信用卡有效卡量达1.7亿张。随之而来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也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12月16日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套现”等行为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解读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将受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解释,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孙谦说,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催款通知或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还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超过100万元将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将适用《刑法》196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尽快偿还欠款可不究刑责

  根据《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行为人须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此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行为人偿还了相关的信用卡透支金额的,将予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1张信用卡即可定罪

  《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如果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则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还规定,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可按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

  POS机套现可定非法经营罪

  《解释》规定,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涉嫌套现的行为人将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这一规定,无疑将有力地遏制恶意利用信用卡套现的不法行为。

  观点

  打击“恶意透支” 更要打击“滥发卡”

  “恶意透支”被立法列为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百姓自然拍手称快。不过仔细思量后,许多人也指出,恶意透支的责任并不仅仅在持卡人,银行主动兜售卡片、通过各种优惠活动鼓励持卡人透支等行为同样应该“挨板子”。特别是一些银行滥发信用卡的行为,更应受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一些消费者指出,现实中确实有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但也有一部分人本来就不具备还款能力,可由于银行不加审核地滥发卡,导致他们出现了“恶意透支”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责任恐怕不能完全由信用卡使用者来承担。

  事实上,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恶意发卡”也有罚则,规定“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要求“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但直至今日,尽管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日益增多,却从未见对银行滥发卡的行为进行过惩罚。现有法规对“恶意发卡”行为处罚太轻,不足以约束商业银行。

  可见,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的日益猖獗,责任不完全在持卡人本身的“恶意”,而是与银行在发卡过程中疏于防范、把关不严,甚至有意滥发卡有很大关系。所以,在严惩恶意透支者的同时,也要在源头上严把发卡关。要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首先要把制止银行滥发信用卡的问题摆在首位。说穿了,时下的许多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不设门槛地拉客户,这也是信用卡市场急剧膨胀、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初期管理不严,最后却要持卡者和整个信用体系来埋单,何来公平可言?

  所以,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者当然要打击,但法律也不能偏向某个群体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而应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对那些热衷于滥发信用卡的银行,同样应当予以立法规制才对。如果片面强调持卡人的法律责任,这极有可能淡化银行自身的问题,从而导致滥发信用卡的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将不利于解决信用卡犯罪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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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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