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关注站 > 两高出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逾百万可判无期

两高出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逾百万可判无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2 08:36:34 人浏览

导读:

昨天,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增加两个限制条件最高检副检察长

昨天,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善意界限确定

孙谦表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确恶意透支数额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其中,“恶意透支”超过10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刑责,即恶意透支者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判决前归还可免刑责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权威表态

犯罪手段翻新需明确量刑标准

近年来,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历史案例

今年27岁的杜某,北京人,无业。2006年8月,杜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以本人名义申办工行信用卡,持卡透支本金8000余元,银行多次催缴其拒不还款。2006年11月至同年12月,杜某以他人名义申办工行和民生银行信用卡,持卡透支消费本金51万余元、1万余美元。2007年5月、6月,杜某再次以他人名义申办工行信用卡两张,欠款6万余元、5千余美金。

今年6月,西城法院认定杜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

>>相关背景

信用卡坏账增126.5%

近日,央行公布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个百分点。

分析人士指出,坏账风险的提高与银行持续在信用卡市场“跑马圈地”有关。不少银行依然通过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和扩大发卡规模来抢占市场。本报记者 高晨

>>其他解释

伪造一张信用卡即构成犯罪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主要行为方式,规定伪造一张信用卡就可构成犯罪以及伪造信用卡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

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