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 购楼者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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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房,买主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11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原告田某购买被告日照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楼房一套,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并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7月1日交房,明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违反合同约定,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837元。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延期交房存在不可抗力。首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国家出台商品房验收新标准,由整体验收改为分户验收,质检站未能如期验收是被告逾期交房的重要原因;其次有关部门要求外墙建设需由沙浆改为泡沫保温材料,延长了施工时间;再次雨季过长影响了房屋建设的正常进度。因此被告请求减轻其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履行合同,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其主张延期交房是因不可抗力,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并且签订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此法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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