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私吞退票费谁担责
导读:
近年来不断兴起的旅游第三方平台,除了提供旅游方案,团购活动之外,更是有便捷且相对便宜的购买机票的服务。本是一件方便大家的好事情,可是在去年消费投诉事件中,“携程私吞退票费”也一度引起热气。这中间到底是个怎样的事情?携程私吞退票费谁担责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事件回顾:
2015年8月15日,韩先生在携程公司经营的“携程旅行网”下单购买机票。网页订单显示该机票信息为:大理→昆明单程;日期2015年9月3日,包含50元民航发展基金在内总金额为人民币920元。韩先生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后通过该张机票承运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得知,这张机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丽江”。
8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向韩先生填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载明这张机票包括9月3日大理至昆明以及9月7日昆明至丽江两个航段;票价84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合计940元;不得签转、退改。看到自己订的单程机票莫名其妙变成了联程机票,韩先生当即联系携程公司交涉,双方协商未成。
2015年9月3日,韩先生搭乘预订的航班出发。一个多月后,韩先生发现东方航空公司已开具《电子退款单》,载明涉案机票已使用航段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额570元(含税);退票航程昆明至丽江,应退票款320元,应退税费50元;退款原因为自愿退款。而韩先生本人从未提出过退票申请,也未收到过相应退票款。
韩先生将携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携程公司退还退票费320元并赔偿三倍机票款2760元,并要求携程公司就其欺诈行为书面赔礼道歉。
根据案情说理:
携程公司获利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消费者维权的5种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快车小编要提醒的是,无论是哪一种维权方式,消费者都要收集被侵权的证据,如消费的小票的书面证据、电子交易的电子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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