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饮料竟"过期三年" 超市双倍赔偿给消费者
导读:
这瓶饮料已过期3年了。
半岛都市报7月25日讯(记者 王媛 通讯员 杨彬) 城阳区市民邱先生在超市购物时,意外获赠了一瓶饮料,令他意外的是,这竟是一瓶“过期3年”的饮料。
邱先生说,24日,他与妻子到城阳区一家小超市购物,结账时得知,该超市正在搞活动,凭购物小票就能领取到奖品 。而邱先生一共消费了47.3元,根据兑换奖品的标准,当场获赠了饮料一瓶。25日,邱先生的儿子喝饮料时突然发现,生产日期显示这瓶饮料竟然是2006年生产的。
25日,市民邱先生拿着饮料找到记者,记者看到,在饮料瓶上端处有“20060107”的字样,再看具体的说明,按照保质期的规定,这瓶饮料早在2007年就已经过期了。
随后,记者与邱先生联系到了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到这家小超市调查情况,超市负责人同样表示不可思议,负责人猜测“是不是厂家印错了生产日期”。执法人员认为,超市是第一责任人,应当负责邱先生的赔偿。经调解,超市按照饮料销售价格给邱先生予以双倍赔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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