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霸王条款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当废止
导读:
四川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已于近日开始试行,其第二十条规定:“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 (10月6日《天府早报》)
双节期间,去餐馆饭店请客吃饭,是很多人的习惯,各大小餐饮企业门里门外的热闹场面,就是明证。这就免不了要与“酒水”打交道。可是,这样一来,就自然而然遇到了一个颇费脑筋的问题:该不该自带酒水?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不存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业行规,答案就比较简单:在餐饮企业里的酒水价格,普遍较市场价高很多的前提下,如果消费者想省点儿钱,那就选择自带酒水;否则,就由餐饮企业提供。也就是说,自主选择权在消费者手里,由消费者说了算。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在消费者面前横着一道坎,那就是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曾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范》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以此为据,“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此前,新华网10月1日报道,由于自9月1日起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试行的行规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一名消费者携带了3瓶绿茶而被收取了15元的服务费,遂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餐馆返还自带酒水的服务费等。
同是餐饮业行规,成都市主动废除了“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条款,云南省依然坚持之,以致餐馆惹上了官司。两相对比,真是意味深长。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餐馆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广州已有过类似案例,在消费者和酒店为“自带酒水”发生的纠纷中,经营者被判败诉。
其实,在消费者与餐饮业关于该不该“谢绝自带酒水”的利益博弈中,比较各地新近修订的餐饮行规,像成都与云南之类相互矛盾者,并不少见。比如,同样是在今年上半年,北京有望通过立法规定“饭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规违法,而《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继续明文规定“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
假如广州的司法实践被普遍效法,各地“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恐怕都将被立即废止。因为行规永远不大于法律,行规也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在是否应“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上,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与消费者平等协商,而不能借行规之名,行“霸王”作风。行业规范和政府规章,更不宜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尽管餐馆有权利按自己的方式经营,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
同样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等,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嫌。
所以,“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真该彻底废止。至于为什么迟迟难以废除,原因恐怕很简单,那就是餐饮业不愿放弃由此而带来的巨大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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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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