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餐饮旅游 > 航班取消异地难回消协援手顺利返航

航班取消异地难回消协援手顺利返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8:04:16 人浏览

导读:

东方航空公司突然取消原定的航班,嘉善乘客在厦门无法按时回家,嘉善消协接到消费者纽先生的投诉电话后,及时为纽先生等五名消费者维权,终使纽先生等人顺利返回。10月28日,纽先生等人因商务需要到厦门,委托嘉善某旅行社代购东方航空公司来回机票,原定11月5日上午1

东方航空公司突然取消原定的航班,嘉善乘客在厦门无法按时回家,嘉善消协接到消费者纽先生的投诉电话后,及时为纽先生等五名消费者维权,终使纽先生等人顺利返回。

10月28日,纽先生等人因商务需要到厦门,委托嘉善某旅行社代购东方航空公司来回机票,原定11月5日上午10时45分的航班返回。10月30日,纽先生得到消息,11月5日10时45分的航班被取消,原定的机票可回当地旅行社原价退还,纽先生须在厦门重新购买其他班次的机票返回。据了解,纽先生原定的机票是五折价,每张520元,因重新购买机票的航班时间的差别,现在的票价是六折,再加上飞机大小不同所收取的机场建设费不同,纽先生等人需要多支付一笔费用。因已经购买了来回的机票,纽先生等人就没有多带现金,这样的方式无法让纽先生等人接受。

嘉善消协接到纽先生从厦门打来的投诉电话后,及时联系旅行社了解相关情况,旅行社负责人告知,作为航空公司的机票代理商,旅行社事先也没有得到东方航空公司取消此航班的消息,这件事确实给纽先生等人带来了不便,并表示及时想办法解决问题。经过多次协调,旅行社为纽先生等人办理了电子客票,所有手续由旅行社通过电脑联网完成,纽先生等人只需凭身份证乘11月5日中午12.00的航班返回。

消协向东方航空公司厦门营业处的工作人员询问取消航班的原因,被告知是计划取消,当询问为何取消计划时,仍得不到确切的答案。不知道航班晚点或被取消的真正原因,消费者的知情权确实受到了严重侵犯,

应该说,在消费者购买了机票后,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即成立。航空公司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后,应及时安排旅客搭乘后续航班,费用应该按照原定的机票价格计算。

目前,我国关于航班拒载、取消和延误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据民航法的有关规定,航空公司航班正常率必须保证在80%。民航总局明令各航空公司不得合并航班或任意取消航班。

嘉善消协认为,航空公司除了应制定一套健全完善的应急措施,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外,还应制定一套公平合理、具可操作性的补偿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在发生航班取消、延误等情况下,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取消或者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消费者。在消费者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许小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