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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500元“老人费”该由谁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7:54:53 人浏览

导读:

刘女士的单位组织到“新马泰”旅游。因自己晕车,故让其父亲刘大伯参加此次“新马泰”之旅。8月14日,旅游活动结束。在结帐时,旅行社以60岁以上老人购买能力低为由要求刘大伯多交500元,也就是旅游行业中所谓的“年龄差别费”。刘大伯被弄糊涂了,年龄的差别怎么成了

女士的单位组织到“新马泰”旅游。因自己晕车,故让其父亲刘大伯参加此次“新马泰”之旅。8月14日,旅游活动结束。在结帐时,旅行社以60岁以上老人购买能力低为由要求刘大伯多交500元,也就是旅游行业中所谓的“年龄差别费”。刘大伯被弄糊涂了,年龄的差别怎么成了旅行社收费的依据?刘大伯多次与旅行社交涉无果,无柰之下,投诉到县消保委。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掌握情况属实后,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旅行社负责人认为:“年龄差别费”是旅游行业激烈竞争下的无奈之举,出现的根源还是“低价团”的原因。“港澳”及“新马泰”游竞争激烈,为了拼抢客源,出现了许多“低价团”。低价使地接社拿不到该有的利润,他们便将购物作为变通的办法,而老人和小孩的消费能力很弱,旅行社只好以所谓的“年龄差别费”费来弥补利润上的损失。刘大伯认为:旅行社所说的60岁以上老人购买能力低不符实际,自己此次“新马泰”之旅在境外购物也不少;再者,500元额外加收款,旅行社在旅游前及旅游途中均未告知,自己毫不知情。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了双方签定的《旅游合同》,对于加收的500元“年龄差别费”合同中并未约定。县消保委认为:《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旅行社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定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浏览景点、日常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上述项目及降低标准的,应当承担或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年龄差别费”虽然是旅游行业中存在多年的“潜规则”,但旅行社并未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因此,不能向刘大伯另外加收所谓的“年龄差别费”。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旅行社退还给刘大伯500元“年龄差别费”。

对老年人和小孩以购买能力低、消费能力差为由加价收费,损害了这些特殊旅游群体的利益。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享受的服务是基本相同的,没有正当理由,不可另行加价。在此,县消保委提醒这些特殊群体的消费者,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呼吁各旅行社应通过“透明旅游团费、明白消费”等活动,主动向消费者解释“低价团”的猫腻,并针对消费者的不同消费需求,推出“购物游、纯玩团”等不同特点的旅游品种,来留住游客的脚步。(顾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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