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 > 如何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的管辖?

如何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的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08:53:33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