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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被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00:36:52 人浏览

导读:

对荣县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农用物资二门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荣县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农用物资二门市地址:贡井区成佳镇民主街2号负责人:贺某某经营范围:化肥、农药、农膜零售(农药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代
荣县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农用物资二门市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荣县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农用物资二门市
地址:贡井区成佳镇民主街2号
负责人:贺某某
经营范围:化肥、农药、农膜零售(农药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代销。
现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8月29日,以330元/吨的价格,向自贡市飞翔化工有限公司购进“飞翔”牌过磷酸钙合格品10吨,按照375元/吨的价格,在贡井区成佳镇民主街2号门市已销售8.52吨,获得进销差价款383.4元。至2006年9月6日案发,当事人门市内剩有1.48吨过磷酸钙。2006年9月6日对所剩的1.48吨过磷酸钙进行抽样,并委托自贡市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2006年9月14日检验结果为该批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383.40元;
3、罚款3616.60元。

自贡市贡井区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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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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