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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健身中心会员退卡之诉不符约定被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00:29:10 人浏览

导读:

购买了一年左右的健身会员卡后的丛先生和黄小姐,不久就因工作或学习原因而不能正常参加健身。为了减少损失而要求退卡,却遭到健身中心拒绝。无奈之下,他们把健身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所收款项。近日,两人的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今年3月18日,原本是月
购买了一年左右的健身会员卡后的丛先生和黄小姐,不久就因工作或学习原因而不能正常参加健身。为了减少损失而要求退卡,却遭到健身中心拒绝。无奈之下,他们把健身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所收款项。近日,两人的诉请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

  今年3月18日,原本是月卡会员的丛先生支付了1620元,成为了健身中心为期11个月的会员;今年4月14日,原本是季卡会员的黄小姐花费了1900元,买下了中心13个月健身卡。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当他们正在设计自己长期健身的美好前景时,却分别因工作或学习的原因而不得不中止目前的健身计划。在此情况下,他们分别提出了退卡事宜,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 ,于今年7月,两人分别将健身中心告上法庭,以健身中心从未说明健身卡不能退还、双方间签订的协议为格式合同,依有关法律应为无效等为由,要求判令健身中心退还健身卡预收款。

  在法庭上,健身中心坚决不同意退款,并陈述理由。首先在购买健身卡时两人已分别在健身中心处使用过一个月、一个季度的健身卡,应该说对健身中心的健身设施及服务都是认可的;再则在双方签订的会员守则中约定,会员可以申请暂停会员资格,也可以将年卡更换为同价值的非会员磁卡,按入场次数进行锻炼,两原告要求退卡的请求属其个人原因,并非健身中心不提供服务。

  经查明,丛先生和黄小姐在支付健身费用的当天,两人分别填写了会籍申请表1份,同时,在健身中心提供的印制成文的俱乐部会员守则上签名。守则上载明:双方约定会员有权在加入俱乐部的三个月内更新会员种类,并支付更新所需的费用,否则需支付余款和管理费;会员的定金和入会费以及会员费是不会因为任何原因退还的;如会员要求暂停会员资格的话,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暂停会籍并附上相关证明或机票复印件。

  本案中,健身中心会员守则中的“会员的定金和入会费以及会员费是不会因为任何原因退还的”一条属格式条款,已明显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应确认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本案中,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符合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且依据《消法》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被告健身中心现仍正常经营健身中心,并非未按照双方会员守则的约定提供健身设施及服务。在双方签订的会员守则中,也有会员暂停会籍的相关救济条款。据此,法院驳回了丛先生和黄小姐要求退卡的诉请。中国法院网·敏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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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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