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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供应券失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22:09:33 人浏览

导读:

元月7日消费者吴某拿着10张液化气供应券到该公司充气,营业员陈小姐不予办理,说公司已登报,时间过去很久了,此券已失效,然而券上并没有表明限期,这张液化气券的使用权难道都是该公司说了算?日前吴先生来到龙湾消委寻求帮助。这种供应券实际上就是一种代币消

元月7日消费者吴某拿着10张液化气供应券到该公司充气,营业员小姐不予办理,说公司已登报,时间过去很久了,此券已失效,然而券上并没有表明限期,这张液化气券的使用权难道都是该公司说了算?日前先生来到龙湾消委寻求帮助。

这种供应券实际上就是一种代币消费券,现在很多商业公司经营户有办理消费券,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钱换消费券,第一,促进了企业发放福利多元化;第二,方便了消费者不用带那么多现金买东西;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好处是解决了流动资金的问题。第三、擅自滥发消费券是非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虽然该公司做了登报公示,但是消费券收取了一定的预付金,是双方约定的一种买卖合同,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单方面终止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视为无效。第四、在消费券上未限止日期,可默认是长期有效,上述这种不良的商业行为带有霸王条款性质。对于没有限期的液化气供应券,液化公司又怎么可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呢?

消费券的有效期,大概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该券使用的有效期,即到期后该券不能继续使用,消费者没有了在商业公司经营户消费的便利,消费券未消费应当退还或调换;一种是券内现金的有效期,到期后不退现金。对于第一种有效期,是可以的,商业公司经营户提供消费券消费服务,可以设立期限,到期后不再提供此种服务。第二种有效期,是错误的。另外,部分价值消费券有的属于消费者私有的财产,经营者不能通过单方设置的条款,就把一定期限后的消费券收回自己名下。寄存服务的各类券票,钱兑换成消费券,哪怕没人消费掉,国家也不能随便就没收,商业公司经营户更没有这种权力。商业公司经营户的规定若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是自始无效的。

为此,永兴工商所召集双方经过调解,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七条做出如下决定:一、某供气公司要端正行业经营作风,改正不良的影响,教育营业员做出深刻反思;二、向消费者吴某赔礼道谦,赔偿因此造成的路程返回的差旅费和误工补帖;三、原旧调新液化气供应券10张。双方均接受了处理的意见,使这件事情也得到圆满解决。

年关时近,佳节将到,商业公司经营户与各大超市在节前发行各种各样的消费券进行促销,提醒消费者不要被这种优惠、打折、赠送、有奖购物等等所迷惑,代币消费券本身有隐蔽性的高额利润,还存在着商业贿赂、回扣、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倡导新消费理念,促进和谐消费,擦亮眼睛,识别真伪,防止受骗上当。(朱光、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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