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问题手机消委维权化纠纷
导读:
核心内容:消费者龙某购买一部手机,然而消费者使用两天后手机不能正常关机后找经营者协商退货,经营者拒绝退货。这是经营者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案例。还有一则农资消费纠纷,消费者购买农药,使用后发现农作物并没有丰收,还直接导致经济赔偿。原来是经营者卖错农药。
案例一:问题手机不退换消委维权化纠纷
【案情简介】2013年5月6日,消费者龙某(以下简称消费者)在广安市武胜县鼓匠乡某手机专营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一部价格为998元的某品牌手机,并让经营者现场进行调试,显示功能一切正常后支付了货款。消费者使用两天后手机不能正常开关机,找经营者协商退货,经营者却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发生争执,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于2013年5月9日向广安市武胜县消委会投诉,请求予以调解。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消费者所提供的消费凭证反映所购手机日期为2013年5月6日,通过对该手机现场调试,确实存在不能正常开关机的问题。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据此,经营者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不履行三包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成立。经广安市武胜县消委会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
【案例评析】本案是经营者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不履行三包义务的典型案例。“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声明属于单方面免除、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其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声明无效。提供格式条款已然成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通用合同方式,但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也不能免除、减轻其自身法定义务,制定格式条款应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而不应用作逃避法定责任的“保护伞”。
案例二:经销商卖错农药赔偿损失8000多元
【案情简介】2013年2月,乐山市夹江县甘江镇双碑村的杨某等5人分别在本村吴某(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的农药门市购买为番茄苗提高座果率的农药:“座果灵”一袋。5人均按照经营者销售产品时介绍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即以每片座果灵兑5-6斤水的比例兑制后为番茄苗座果,不料却导致番茄绝收达9亩的严重后果。按每亩产值2700元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约25000元。于是,杨某等5人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以自己出售的农药无质量问题为由不予赔偿。经向经营者索赔无果后,杨某等5人于2013年2月26日向夹江县甘江消委分会提请投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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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经营者向杨某等5人销售的农药并非是杨某等人需要的“座果灵”,而是与“座果灵”包装相同的“2.4-D片剂”。其功效作用是用于为番茄苗点花,使用方法与功效和座果灵均不一致。经营者承认自己在销售农药时,由于疏忽错将用于点花的“2.4-D片剂”当成“座果灵”出售给杨某等5人,导致9亩番茄绝收的事实。据此,经营者因过错致使消费者杨某等5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和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规定。按照市价每亩产值2700元计算,经营者应当承担25000元的损失赔偿。但杨某等5人在综合考虑经营者自身经济能力后酌情求偿,经乐山市夹江县甘江消委分会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杨某等5人损失共计82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为典型的农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于本法。本案中,经营者虽然销售的农药是合格产品,但因经营者主观过错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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