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WTO > 最惠国待遇 > 最惠国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如何理解与运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如何理解与运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3 04:24: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

  核心内容: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想要运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还必须正确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有关具体原则的确切含义。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1.“原产于”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是直接给予原产于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使各种优惠待遇只给予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而不涉及非成员方的产品。这就是说,凡属原产于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这里的加工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的产品,即使转经非成员方关境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仍然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之,若是非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即使通过另一成员方进入进口成员方境内,还是享受不到最惠国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确定进口产品原产地成为是否适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前提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原产于成员方之间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这一原则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任一成员方通过双边条约提供给任何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通过双边贸易协议享受到的最惠国待遇是有限的。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只能享受到与其签定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协定的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方已经给予或即将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但享受不到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已经给予或即将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如果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想要获得这些优惠待遇,就必须分别与其他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签定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议。[page]

  所谓“双边贸易”是指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至于货物、技术或服务贸易是三种型式的贸易,多于两个贸易者的则称为多边贸易。

  2.“任何其他国家”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使用了“任何其他国家”一词,这里的“任何其他国家”不仅指关贸总协定的任何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而且也包括关贸总协定任一成员方已经或将要给予非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成员方。“任何其他国家”这一规定使关贸总协定成员方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可以因一部分成员方通过双边贸易协议向非成员方提供最惠国待遇而呈现扩大的趋势,因此最惠国待遇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实际上超出了调整其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范畴,使得在优惠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成为世界性的原则和方向,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因此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基础和原则。

  3.“相同产品”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中的“相同产品”与其他条款中类似的表述如“相同商品”、“相同或竞争产品”等,这些表面看起来意思相近的词,其实在不同的条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在理解时应根据其在具体的条款中所表达的目的与宗旨来取意。《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中的“相同产品”的含义是根据有关成员方的海关关税税则及商品分类目录或有关成员方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表以及有关的商品分类目录的条约等作为确定的依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