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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中国农业立法思考(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6:31:09 人浏览

导读:

(5)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所产生的权利。考虑到不同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和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

  (5)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所产生的权利。考虑到不同成员的经济发

  展水平不一致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和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

  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

  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

  (6)因争端解决机制所获得的权利。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

  谅解”指出:“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

  的核心因素”。为此,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

  世贸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助,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为

  此,世贸组织建立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详细地规定了贸易争端解决所应遵循的程

  序和时间表。这有利于公平、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纠纷,使受到另一成员不公平

  贸易措施侵害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

  (7)因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而获得的权利。世贸组织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接受世贸组织审议的期限由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而定。最大

  的3个贸易国(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和欧盟每两年接受审议一次,从第5到第20的贸

  易方每4年接受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方每6年或长于6年接受审议一次。审议的内容

  为成员方的经贸政策、措施等。一成员有权利审议其他成员方的经贸政策与措施,

  了解他们的经贸政策走向。

  2.基本义务。(1)给予WTO及其工作人员特权和豁免权的义务。按照《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议》第8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应:①向WTO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

  权与豁免权;②授予WTO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WTO相关的职责时,享

  有各成员提供的特权与豁免权;③上述特权与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1947年11月

  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2)非歧视的义务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最惠国待遇”(MFN)条款,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方的

  产品,必须给予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成员方的优惠待遇。因此,任何成员不能给予

  其他成员特殊的贸易特权或对它进行歧视,所有的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基础上,而且

  ,所有成员都分享导致更低的贸易壁垒的任何进展所带来的利益。关税同盟和自由

  贸易区是上述规定的例外。“国民待遇”原则要求货物—但已经进入某个市场,它

  们必须获得不低于相同的当地制造的商品所获得的待遇。非歧视的义务渗透在世贸

  组织所辖的各项协议中,并且因协议与成员情况的不同而有相应的豁免与例外。(

  3)关税减让的义务。世贸组织成员关税减让的义务主要有两项:①非歧视性地征收

  关税。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发

  展中成员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②降低并约束关税。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或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实现,载于各成员的关税

  减让表中,世贸组织成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减让表达22500页之厚。各成员不能对

  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约束关税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

  ,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在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将其

  愿意进行关税减让承诺的产品及约束税率水平列在各自的关税减让表中。减让表是

  世贸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在非关税壁垒中,数量

  限制最为普遍,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最大。第一,数量限制缺乏透明度,保护效果难

  以估量;第二,数量限制隐蔽,代价难以估量,容易使贸易发生扭曲;第三,使企

  业缺乏正确的国际市场导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数量限制滞缓贸易自

  由化的进程,使谈判复杂化。基于上述原因,世贸组织主张以关税作为各成员的主

  要保护手段,提出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同时规定,在不得已需要采取数量

  限制措施时,要在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实施。(5)履行贸易政策、法规

  透明度的义务。每个世贸组织成员均应将本国现行实施的贸易政策、法规加以公布

  ,并建立贸易政策咨询点提供服务,贸易政策、法规要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加以实

  施。(6)接受争端解决机构裁判的义务。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的要求,各成员应

  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范畴而不采取单边行动解决与世贸组织成员间的

  贸易争端,并要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7)缴纳会费的义务。根据《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议》第7条的规定,各成员应按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预算,交

  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会费的数额按一成员在世界出口贸易中的出口份额加以确定。

  二、WTO规则对农业立法的影响

  加入WTO不仅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和管理体制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我国农业法

  制建设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人认为②,WTO势必给中国的法制建设带来第五次

  革命:第一次革命(1949—1965年)是“破旧立新”的法制变革;第二次(1966—19

  76年)是“以政代法”的法制虚无变革;第三次(1977—1991年)是“法制复苏”的

  革命;第四次(1992—1999年)是“法制转轨”的革命;加入WTO(从新世纪起)将是

  我国法制建设“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革命,而且将是我国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的飞跃。总之,加入WTO将是我国法制一次全方位的、

  系统的变革。WTO协议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将对我国法律思想、价值观念、立法原

  则以及法律制度产生全面的影响,将是一场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制革命。

  (一)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影响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建[page]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加入WTO,将会加快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

  的步伐,推进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依法治农进程。

  1.WTO是一个以市场为取向,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对关税及非关

  税壁垒的消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WTO确立了非歧视原

  则、国民待遇原则、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原则,建立了一套政策审议与争端解决的

  准司法机制。WTO经济贸易自由化的实质以及这些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无疑会促

  使各成员增强民主与法制的观念,建立和完善经济民主制度。特别是WTO规则较多

  体现了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思想,对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都会

  产生重大影响。

  2.促使政府转变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WTO规则对政府权力做了比较明确

  的定位,确立了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

  了一个法律框架,也为我国法律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一个范本。WTO的贸

  易自由化与公平竞争、国民待遇等原则和相关制度,对中国管理体制改革和转换政

  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审议方面,中国也承诺建立一个公正的、独立于

  行政机构的司法审议体制,以确保法律仲裁的独立性。WTO协议是约束一国政府的

  贸易政策或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认为:“世界贸易组织(WT

  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

  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

  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协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

  必须适应这一要求,改进管理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农业立法步伐将加快。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并

  使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既是义务,又是依法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

  一项重大举措。WTO规则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农业对外贸易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典,

  内容丰富;但WTO规则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中国适

  用。因此,农业方面的立法任务很重,急需制定、完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同时,

  又要清理、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措施。

  4.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将获得较快的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

  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推进依法治农、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有重要意义。WTO要求成员

  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也

  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

  依法办事的能力;广大农民必须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提

  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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