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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电信服务业(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6:30:16 人浏览

导读: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服务业的迅速发展是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有资料预计,到21世纪30年代,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大体相当,甚至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而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然而,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服务业的迅速发展是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有资料预计,到21世纪30年代,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大体相当,甚至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而成为国际贸易

  

  的主体。

  然而,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相对应的却是各国对于服务贸易门禁森严、关卡密布的局面。政府的过度限制极大地妨碍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发起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第一次把国际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的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中,经各方努力,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全部服务部门(包括电信部门)。

  从结构上讲,《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协定条款正文———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框架协定;附件———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具体承诺表———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清单。

  除上述3个主要部分外,还有9项有关决议以及4项组织机构决定和1项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它们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但并非实质性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正文

  下面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文顺序对与电信服务业相关的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服务贸易总协定》开篇是“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宗旨和总原则。

  “序言”之后是分为6个部分包括29个条款的协定条款正文,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承认制度、国际支付和转移、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逐步自由化原则等。这些条款主要包含了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的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在范围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有4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的第二部分“普遍义务与原则”规定了成员方政府的普遍性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内管理、承认、商业惯例等15个方面,其中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两项最为重要。

  最惠国待遇———WTO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是指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一个WTO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是指每一缔约国给予任何缔约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根据GATS最惠国待遇的定义,可以看出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本身,而且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这一点与调整货物贸易的“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不同的,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而不涉及产品的提供者。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使得服务与服务的提供者不可分离。GATS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责任的若干例外与免除,也就是讲WTO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经WTO允许可以对最惠国待遇实行暂时的例外,即暂时在某些特定的服务领域,WTO成员间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换句话说,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其独到之处。它允许各成员方在进行最初承诺的谈判中,将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措施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附在各自的承诺表之后。例如在基础电信、金融服务和海运服务方面,在其他成员方市场遇到市场关闭的情况下,已经放宽市场准入的成员方可以提出最惠国待遇的登记免除。

  透明度义务———GATS法律框架下的“透明度义务”,是指任何成员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并最迟在其生效前,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GATS执行的相关措施。GATS成员也应公布其签署参加的有关或影响GATS的国际协议。

  GATS透明度义务要求各成员国应至少一年一度地对本国新法规或现存法规的修改做出说明介绍,并对其他成员国的询问作出迅速的答复。此外,任何成员方如认为某一些成员采取的措施影响GATS的实施,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按照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必须在WTO成立后两年内,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可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任何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

  透明度一个例外的附则是,对于任何一参加方的那些一旦公布即会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将损害具体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不予公布。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的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了各成员服务部门开放的具体承诺义务,共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义务三个方面,重点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因为具体义务是作为谈判成果互相交换成立的,但是成员方也可以对不属于承诺表的措施(资格、标准和许可)作出承诺,即所谓“附加承诺”义务。市场准入条款规定的是市场开放,进入市场之后的地位和待遇由国民待遇规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和核心原则。各成员方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都属于特别承诺义务,只适用于特定的服务部门。

  市场准入———GATS法律框架下的“市场准入”(MarketAccess),是指成员方以其承诺清单中所列举的服务部门及其准入条件和限制为准,对其他成员方开放其本国的服务市场。市场准入是一种经过谈判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既包括服务也包括服务的提供者。市场准入是GATS中的关键性条款,而其中的承诺表是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开放市场的承诺。可以看出,GATS法律框架下的市场准入的实施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是不同的,市场准入是具体的承诺义务,是通过谈判,适用于各成员在承诺表具体承诺范围的服务部门,而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普遍的义务,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按照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方对于承诺市场准入的服务,除了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外,不得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贸易交易的金额;限制服务的数量;限制特定行业雇用的人数;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对外国资本的参与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进行限制的措施。[page]

  国民待遇———GATS法律框架下的“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是指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他给予本国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GATS对国民待遇的适用义务是非常宽容的,允许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就国民待遇资格具体适用于哪些部门和不适用于哪些部门作出承诺。但是这种承诺作出后,任何一成员须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贸易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WTO国民待遇的含义是指一个WTO成员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对其他成员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所享有的待遇。但是,在服务贸易领域,又有不同,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成员方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不享有这种待遇。换句话说,GATS中的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也不像最惠国待遇那样被纳入普遍义务,也是采取具体承诺的方式,这一点与“市场准入”的原则是一致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的第四部分是“逐步自由化”。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仅仅是个开始。GATS提出,要进行更多的谈判,其中第一轮在5年内开始,其目标就是要通过不断提高减让表中市场开放承诺的水平,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第五、六部分对于一般读者而言联系不密切,在此从略。与电信服务业有关的两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正文之后附有8个附件。其中有两个是关于电信的,即《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电信服务的附件主要是详细介绍某些涉及电信的条款文件,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承诺的各种贸易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防止各成员国兑现承诺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基础电信谈判附件主要是关于成员方列举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时间规定。

  《电信服务的附件》重点在于确定外国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权利。该附件提出电信服务具有双重作用:它一方面是经济活动中独立的一个部门,另一方面它又是支持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如电子转账)。因此该附件规定,政府应该保证任何外国服务提供者享有可以不受歧视地接入公共电信网的权利。这些权利适用于电话、电报、电传和数据传输等公共电信服务。这个附件长期适用。

  《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是为了使基础电信的谈判在乌拉圭回合后能够继续进行所达成的附件。该附件允许成员放在有关基础电信的谈判结束前,提出其在电信领域的最惠国待遇例外。该附件只具有过渡性质,不是长期适用。WTO成立以后,各成员方继续就基础电信服务的开放进行了进一步谈判,最后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具体承诺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的具体承诺表,即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清单。每个国家都将其对服务部门和这些部门中的活动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列入了减让表,这些承诺保证了对所列部门的市场准入机会,并明确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我国入世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就自然成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各国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的一部分。

  在市场准入方面,市场准入承诺是多边适用的、一揽子的谈判结果,形成这一揽子结果需要双边的讨价还价。因此具体承诺包含的是通过谈判达成的、有保证的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条件。如果一成员方希望撤回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水平,即提高市场准入限制,那么它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WTO,并与受到影响的成员进行谈判作出补偿。但要减少市场准入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市场准入进一步实现自由化的谈判已经于2000年2月25日开始。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召开了特别会议,发起了新一轮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这次谈判被简称为GATS2000。

  在国民待遇方面,国民待遇意味着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的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它意味着一旦一成员允许外国企业在其境内提供服务,则在对待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时,不应存在歧视。但根据GATS,一成员只有作出具体承诺,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机会后,才须实施这一原则。对于未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则无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在已经作出承诺的部门,GATS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这一点与最惠国待遇不同,最惠国待遇要求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也不允许违背其原则,除非有例外。

  最惠国待遇例外是临时性和一次性的。WTO成员还确定了各自的例外清单,以例外于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GATS生效时,许多国家已经与其贸易伙伴签署了服务贸易优惠协定。或是在双边,或是在几个国家之间。WTO成员认为有必要暂时保留这些优惠安排,于是在谈判确定各自的第一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同时,也列出了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从而使自己有权继续在特定的服务部门给予特定国家以更优惠的待遇。与此同时,为保护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普遍适用性,这些例外只能一次确定,而且例外清单中的内容也不得再增加。它们在5年以后(即在2000年)需要进行审议,而且存在的时间一般不允许超过10年。这些例外清单也是GATS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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