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WTO > 最惠国待遇 > 最惠国待遇条款 >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6:42:06 人浏览

导读:

(一)概况。1、从1947年开始,关贸总协定共进行了8次谈判:前5次是双边贸易谈判,就具体问题减让关税。后3次为多边贸易谈判。经过前7次谈判,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从1948年的40%下降到1986年的5%,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下降到1986年的12-12%。但仍有一些尚未

  (一)概况。

  1、

  从1947年开始,关贸总协定共进行了8次谈判:前5次是双边贸易谈判,就具体问题减让关税。后3次为多边贸易谈判。

  经过前7次谈判,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从1948年的40%下降到1986年的5%,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下降到1986年的12-12%。但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如:

  世界贸易中双边、多边主义的趋势加强,一些缔约国仍然采取歧视性的贸易政策,纺织品、农产品贸易偏离了基本原则,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范围之广、议题之复杂、对世界经济结构影响之远,在总协定历史上都是空前的。1986年9月20日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确定谈判范围包括:

  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大部分。

  关于货物贸易谈判,《部长宣言》规定的目标是:“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制”。

  关于服务贸易谈判,其目标是: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各缔约国在乌拉圭举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主要内容有:

  (1)削减关税水平和数量限制,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

  (2)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将更大范围的贸易如知识产权等置于关贸总协定法律约束之下。

  (3)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

  参加会议的国家和地区达105个。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获得了全面参加这一轮各项议题谈判的资格,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国。该谈判于1993年12月结束。

  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最后结果,也就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它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形式,纳入附件1。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原则基础。

  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

  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实施GATT 1994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关于实施GATT 1994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2、

  《1994年关贸总协定》产生的主要创新包括:

  1、《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它提供了对服务贸易的适当规制。在《服务协定》中所采取的方法,与1947年最初《关贸总协定》在解决贸易问题上所采取的方法是相似的,虽然有时这些相似并不产生很好的效果。《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MFN)地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透明度,款项(paymers)和转拨资金的自由流通,以及“特许计划(schedules of concessions)”制度的一体化。每一成员国可以有选择地列出哪些服务将被认可进入《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许计划并得到其待遇。一些服务范围的覆盖面包适:金融,电信,航空,专业(如会计,建筑,工程),商业(如广告,计算机,市场研究),营销(distribution),教育,环境,保健以及游服务等。它同样也有一些除外规定,涉及对于保护措施,健康与保安,对隐私的保护,对税法的遵守,防止欺诈行为以及国家安全的特别规定。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它第一次确立了规则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等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与《关贸总协定》一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地位和国民待遇,透明度和争议解绝程序等方面,也包含了因国家安全原因的除外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对禁令,损害赔偿的裁决及证据的收集都有特殊的规定。

  3、乌拉圭回合还导致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的谈判。根据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组织将定期地全面审查每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并就事实的认定作出报告。其目标是查明贸易政策对本国及它的贸易伙伴的影响。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它规定禁止在成员国内实行某些限制的投资规则。该协定旨在抵制一些国家假借投资管理而对自由贸易实施限制的行为。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议题

  问题涉及15个议题: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总协定体制作用和服务贸易。具体如下:

  1、关税。

  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方式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级;应扩大所有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关税减让的范围。”各参加方可以自主决定减让方式,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税率基础上平均降低33%的幅度。通过多年谈判,特别是经过主要缔约方之间的激烈争论,在1990年1月的会议上,关税谈判小组就关税谈判程序达成了原则性的协议,使关税谈判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各国采用的减税方式、范围和幅度多样化,甚至几种减让方式同时出现。从减税的范围和幅度来看,欧共体的减让谈判涉及6700项产品,减税后的关税水平从5.44%降至3.86%,达到总体平均减税33%的目标。美国已把有些产品类别列入了它的关税减让开价单,但不承诺减让幅度,等待其它参加方来讨价还价,已列入开价单的产品范围包括木材、纸张、化工制品、钢、铅、建筑设备以及一些电子器件。至于其它产品的关税减让须由有关的主要供应方提出要求后再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对等减让。[page]

  2、非关税壁垒。

  谈判目标旨在“减少或取消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各种非关税措施。”由于非关税措施十分错综复杂(其中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谈判小组采取了多种谈判方式(如多边谈判、公式削减、讨价还价谈判等),以保证最广泛的参与和取得更为有效的成果。重点则放在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 lnspection)和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两个问题上。其它如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手续、贸易的技术壁垒、反倾销等在东京回合中已制订相应的守则,这次将它们放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安排”议题下加以改进和完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则另立一组。

  3、热带产品谈判。

  谈判目标是“最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和半加工品在内的热带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谈判包括影响这些产品贸易的关税和所有的非关税措施。在1989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期间,部长们认为,热带产品谈判已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些成果于1990年1月开始执行,对于下列7类产品则继续进行谈判:

  (1)热带饮料产品(包括香料和植物花等);

  (2)油料(植物油和油饼);

  (3)烟草;

  (4)大米和热带植物块茎;

  (5)热带水果与干果;

  (6)天然橡胶和热带木材;

  (7)黄麻及其它硬纤维。

  谈判内容包括:

  (1)消除对未加工产品的关税;

  (2)消除或大幅度降低对加工和半加工产品的关税,包括消除或减少关税升级;

  (3)消除或削弱影响热带产品贸易的所有非关税限制措施。并且,谈判小组应尽可能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就热带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谈判目标取得新的、积极的成果。

  4、自然资源产品谈判。

  谈判目标是“更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品和半加工品在内的自然资源产品贸易自由化,降低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包括关税升级。”谈判范围包括有色金属及矿产品、林木产品、鱼及鱼类产品、能源及能源产品、铁矿、初级钢及金属废料、建筑材料、兽皮、纸张,等等。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不同,分歧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产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并且由于此项议题同其它议题,如关税、非关税措施、补贴、保障条款等关系密切,除了水产品、森林产品、黑色金属和矿产品的谈判有较大进展以外,总的说来,自然资源产品谈判组的谈判进展缓慢。

  5、农产品贸易。

  考虑到世界农产品贸易急需更严格的规则和更大的可预见性,纠正和防止包括那些与结构性过剩有关的限制措施和扭曲现象,以减少世界农产品市场上的波动、失衡和不稳定因素,谈判应旨在“实现农产品贸易更大的自由化,把一切影响市场准入和出口竞争的措施置于强化了的、更加行之有效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之下。即:

  (1)通过削减进口壁垒来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

  (2)要改善竞争环境,加强有关使用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农产品贸易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以及其它措施的规则,包括逐步减少它们的消极影响,探究运用这些措施的根源;

  (3)减少卫生及植物检疫条例的壁垒对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时要考虑到其它有关的国际协议。”农产品贸易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键议题。整个谈判一直在希望和失望的反复中艰难地进行,特别是随着谈判逐渐接近实质问题,谈判参加方之间呈现出了尖锐的分歧,使谈判几乎到了破裂的边缘。农业补贴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欧共体提出以1986年为基期,到1996年把农业补贴削减30%,但遭到美国的拒绝;美国提出在10年内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的70%和出口补贴的70%以上;由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等14国组成的凯恩斯集团则要求在10年内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的75%和出口补贴的90%。在意见冲突中,一些国家甚至威胁要退出谈判。

  6、纺织品和服装贸易。

  谈判的目标旨在“根据强化了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制订能将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的方式,以便为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作出贡献。”将纺织品贸易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即所谓的“一体化”,就是要使长期背离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国际纺织品贸易重新受总协定规则和纪律的约束,进口国的保护措施只能限于总协定有关条款允许实施的数量限制(主要是第十九条“保障条款”),以无歧视的最惠国待遇取代现行的支配纺织品贸易的“多种纤维协定”(MFA)具有歧视性的限制。因此,一体化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进口国实施进口限制措施的能力,对多数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则会带来很多好处。虽然谈判各方一致认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必须纳入总协定范围之内,并逐步完成向自由贸易方向的转变,但对如何实现“一体化”任务这个问题则持不同意见。与“一体化”有关的具体问题包括:

  (1)如何逐步取消现行限制措施(即分阶段一体化的产品比例和产品范围,分阶段逐步提高的增长率应分别为多少)

  (2)如何建立过渡时期保障机制;

  (3)要否实行“审核验放制”(即是否在每一阶段结束时审核出口国在纺织品领域履行总协定义务的情况以便确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

  (4)何时完成“一体化”工作;

  (5)如何给新小供应者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优惠待遇;

  (6)要否以及如何制定“反舞弊”条款,等等。

  7、总协定条款。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要求参加者应按照有关缔约方的要求审议和谈判现行关贸总协定条款、规定和规则。谈判组审议的总协定条款有:

  第二条1款(1)项(在减让表中标明并约束“其它税费”)、第十七条(国营贸易企业)、第十八条B款(发展中的国际收支困难)、第二十四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第二十五条(豁免条款)、第二十八条(减让表的修改)、第三十五条(互不适用)和临时适用议定书第1款b节(祖父条款)。在讨论修改总协定条款时,各方都力图将条款修改得有利于己而限制约束他方,个中利害关系错综复杂,特别是在第十八条B款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之间的对立十分尖锐。

  8、保障条款。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指出:“就保障问题达成一项全面谅解协议对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和这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进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且规定,谈判保障问题协议,应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应特别包括下列因素:透明度、采取保障行动的客观标准、临时性、递减性、结构调整、补偿和报复等等。乌拉圭回合保障条款的谈判目的就是澄清和加强总协定第十九条规则,使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同时,又不致被有关缔约方滥用。然而,谈判过程并不顺利,矛盾的中心仍是东京回合该议题谈判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即:是否允许采取“选择性”保障措施和如何处理“灰色区域”措施。主张将选择性保障措施引进总协定第十九条的,主要是美国和欧共体等发达的贸易大国,其它一些中小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应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实施保障措施。同时,反对美国和欧共体将选择性保障措施与灰色区域措施挂钩,两者择其一的做法,要求逐步取消现行一切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障措施,包括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市场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page]

  9、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

  此议题谈判包括东京回合中产生的五个非关税壁垒协议。它们是:反倾销守则、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海关估价守则和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目的在于改进、澄清或在合适的情况下扩大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这些协议和安排。反倾销守则自始至终是谈判组的重点,也是该组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美国和欧共体认为对现行守则进行重大修改既无必要,也不可行,主张只修改守则某些部分以处理反倾销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诸如投入倾销、对反倾销措施的规避等,使进口国在反倾销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多的权利。以新加坡、巴西、南朝鲜和香港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等其它一些发达国家则强调要加强与采取反倾销措施有关的纪律,包括提高透明度。认为反倾销措施只能用于对付真正的损害性的倾销行为,而不应用来限制正常的商业活动,损害出口方具有的比较利益。其它几个协议的谈判进展,总的说来,则相对要快得多。

  10、补贴和反补贴。

  乌拉圭回合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谈判是在审议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东京回合谈判中产生的《补贴和反补贴守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目标是“改进一切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则。”谈判框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被禁止的补贴。其中主要讨论:

  ①评判标准,包括规范性标准(如出口补贴规范表)和其它标准(如数量);

  ②补救性补贴(如反措施、补偿、申诉条件、多边监督等)。

  (2)不被禁止但可以反对或申诉的补贴。其中主要讨论:

  ①反对或申诉的条件及对贸易的影响;

  ②补救措施,包括反补贴税和其它反措施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实行及实行的程序和条件。

  (3)不反对或不予申诉的补贴。其中主要讨论:

  ①“正当”补贴的条件,包括定义(适用性、非优先处置、对贸易影响等)和其它条件(如特殊目的、严格时限等);

  ②针对“正当”补贴的特别保障程序。

  (4)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

  (5)通知与监督。

  (6)争端解决程序。谈判组基本上按这一谈判框架谈判,努力达成一项最终协议。

  11、争端解决。

  谈判目的在于改进和加强现行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以保证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而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谈判组在回顾过去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要就如何改进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强化这一机制的法律约束力提出意见并谈判达成协议。改进内容包括:通知、协商、斡旋、和解和调停、仲裁方式的引入、扩大专门小组进行审查的职权范围以及工作班子程序,等等。由于该议题主要处理法律程序问题,一般不涉及缔约方的具体利益,所以进展较为顺利。

  12、总协定体制的作用。

  由于总协定体制存在着不完整和松懈等缺陷,乌拉圭回合把加强总协定体制的作用列为谈判的议题之一。其目标是:

  (1)保证总协定的监督机构能够对缔约国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影响进行定期监督;

  (2)提高总协定作为一个机构所具有的整体效用和决策能力,包括经常召开部长级会议;

  (3)通过加强与其它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组织的关系,提高总协定在促使全球性经济决策实施时取得更多一致性方面的作用。为此,谈判的内容包括诸如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在组织机构上加强总协定的力量、加强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如何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如何加强贸易与其它经济领域的合作以便更好地实施这一轮谈判结果,等等。

  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三个新议题之一,部长宣言对投资问题的谈判作了如下授权:“在对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之后,谈判应视情况拟订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原则,以避免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这一授权表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组的任务有3个:

  (1)要审查在这方面可以适用哪些总协定条款;

  (2)要讨论可适用的总协定条款对投资措施给贸易带来的不利后果适用到什么程度;

  (3)如果现有的总协定条款不足以制约投资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就要修改总协定条款或订立新的条款。

  根据这一授权,乌拉圭回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只是审查投资措施给贸易带来的不利后果和讨论消除这种不利后果的方法,完全不是要全面禁止投资措施。于是,乌拉圭回合在这方面的谈判就按下列步骤顺序进行:

  (1)不应事先就假定某项措施扭曲和限制了贸易;

  (2)认定某项措施扭曲或限制了贸易时必须加以可靠的证实;

  (3)对贸易所产生的影响必须是重大的直接影响;

  (4)审查对贸易产生重大的直接影响的投资措施与关贸总协定现有条款的关系,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5)对于有严重影响的投资措施,现有总协定条款不足以适用时,再讨论对现有总协定条款作何种变动。由于部长宣言这一授权本身含糊其词,并不十分明确,因而谈判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解释:

  ①发达国家认为,授权中包含了禁止使用某些会给贸易带来严重影响的投资措施(如当地成份要求、当地制造要求、贸易平衡要求等)的意图,制订新规则则意味着要对出口实绩要求等不受现行总协定条款约束的投资措施规定纪律加以约束,在他们看来,则也应列入“禁止”范围。

  ②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认为,授权中没有任何“禁止”的含义,谈判组应讨论的是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如何避免这种不利影响,而不是投资措施本身是否应该禁止,它们主张按现有总协定条款逐案解决上述影响问题。围绕着“如何避免投资措施给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个问题,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特别是这两个利益集团之间展开了长久的争论,使该议题成为乌拉圭回合三个新议题之中谈判进展最慢的一个。

  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冒牌货贸易。

  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又一个新的议题,也是这轮谈判的重点议题之一。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扭曲和造成的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目的在于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订新的规则和纪律;同时,拟订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很不平衡,双方在谈判中所持的立场及其想要实现的目标也就大相径庭。发达国家对此议题极为重视,态度最为积极,观点也比较一致。由于绝大部分发明来源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影响其利益极大。发达国家认为,现行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缺乏强制实施和争端解决的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所以,他们一直试图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框架内,以增强其在多边基础上迫使其它国家作出让步,并对侵犯其知识产权者进行报复的能力。它们的目标是要在关贸总协定内新建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手段,加强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它们谈判立场的中心内容包括:[page]

  (1)扩大和统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2)延长并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3)反对实施强制许可,主张实施自愿许可;

  (4)主张未立法的国家应尽快制订知识产权保护法,有法但保护不力的国家应尽快修订补充,特别是在版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晶片、生物新品种等方面;

  (5)主张建立一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并适用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等。在冒牌货问题上,他们主张应和知识产权问题一揽子解决。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落后,它们需要新技术,但本身财力不足,研究能力不强,所以抄袭别人成果则比较普遍。因此,发展中国家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持消极抵制态度。在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的建议超过了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的授权范围,坚持谈判应限制在和贸易有关的方面,反对在总协定内新建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认为这些目标显然超出部长宣言所规定的“在于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产生的障碍和扭曲影响”的目的。发展中国家还特别强调,应注意避免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达到限制正当贸易的目的。关于冒牌货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反映在贸易方面主要是边境措施,海关合作理事会已有相应的立法模式,总协定对此问题也有过专家报告,应单独处理,不同意以签订“守则”的方式解决,应在总协定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强和明确这方面的纪律和规定。

  15、服务贸易。

  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乌拉圭回合第一次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并设立单独的谈判组单独进行谈判,也就是与货物贸易谈判分轨进行。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的谈判作为宣言第二部分予以发表,并对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作了规定。宣言说:“部长们决定发动作为多边贸易谈判一部分的服务贸易谈判。这一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一种手段。这种框架应尊重适用服务业的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目标,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工作”。宣言还对服务贸易谈判程序、组织机构等作了规定:“关贸总协定的程序和惯例应适用于这些谈判。成立一个服务谈判组来处理这些事项。……服务谈判组应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报告情况。”经过5年艰苦谈判,参加各方提出了数以百计的建议和方案,主要进行了以下3方面的工作:

  (1)拟订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和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共分6个部分35条。鉴于服务贸易谈判的核心部分是有关具体承诺开放市场和国民待遇的义务,协定草案规定,各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进行谈判,按照不同的服务行业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各国的减让表,作为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具有约束力。同时,允许各国依据国内立法对有关服务行业的开放作出限制和保留。此,这个协定在要求参加国尽可能开放服务业市场的同时,也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的服务产业部门。这个协定还规定了执行机构和有关磋商与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有关接受、加入、生效和互不适用的规则,表明未来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相对独立的国际协议。

  (2)制订关键性服务部门的协议附则。为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原则和规则能够在一些关键性的服务行业得到具体实施,在谈判后期还设立了金融、电讯、运输、建筑工程、服务人员流动、音像服务、专业咨询等小组,就协议的实施细则进行磋商。

  (3)各参加国就初步承诺开放市场进行谈判并达成减让表。在服务贸易谈判中,各国最关心的是如何开放本国市场和如何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为此,各参加国把“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作为两项特别重大的义务,须经谈判,逐一按不同产业部门作出承诺并明确列入各国的减让表,方能对参加国有约束力,各国可依据本国立法,在减让表中列明别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和条件,并且逐个部门列明如欲取得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三)乌拉圭回合成果。

  WTO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它是通过开展多边回合谈判促进了贸易自由。在WTO产生以前,GATT进行了8个回合谈判,其中第6、7、8回合谈判取得的成果较大,我们应该掌握。GATT第8个回合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历时8年,直到1994年才结束,它是GATT历史上最雄心勃勃的一次谈判,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巨大,如下:

  1、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

  关税减让成果显著,减税商品涉及的的贸易额达1.2 万 亿 美 元,工业产品平均减税幅度近40%,进20个产品部门实现0关税,在减少非关税障碍方面,除了修改完善了东京回合达成的协议守则外,增加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和《装运前检验协议》,新的《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WTO成员逃避多边贸易规则,实行《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

  说到《原产地规则协议》,就涉及到原产地证书的有关问题。

  原产地证明书(指—般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种证明文件、是国际贸易必不可少的重要单证。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25个国家和地区在进口商品时,要求出口国或出口商提供原产地证明书。那么,具体来讲需要原产地证明书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各需多少份?

  各进口国要求出具原产地证明书的份数不尽一致。由于用途不同而有所不同:

  要1份原产地证明书的国家和地区有104个,

  要2份的有18个国家,他们是,南斯拉夫、波兰、埃及、利比亚、巴林国、孟加拉国、伊朗、也门、柬埔寨、科威特、黎巴嫩、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叙利亚、越南、哥伦比亚、巴拉圭。

  要3份的有3个国家。他们是:卡塔尔、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主要是什么商品要原产地证明书?

  各国规定不一样。首先,下列26个国家和地区按其需要规定了原产地证明书的进口商品范围。它们是:保加利亚、丹麦、法国、希腊、英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瑞典、德国、南斯拉夫、挪威、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塞拉利昂、牙买加、日本、台湾、泰国、厄瓜多尔、海地、墨西哥、巴拉圭、委内瑞拉、美国。[page]

  其次,有20个进口国对所有进口商品均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这些国家是:土耳其、匈牙利、埃及、布基纳法索、吉布提、利比亚、马达加斯加、索马里、巴林国、孟加拉国、印度、伊朗、柬埔寨、科威特、老挝、黎巴嫩、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新加坡、越南。

  最后,除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对进口商品需附出口国原产地证明书,要按进口商的要求办理。

  原产地证明书有什么作用:

  1.确认进口货物的真正原产地。

  2.用来证明商品价格。

  3.用来通关、计税。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标准是以原产地的不同而定。

  4.用来作为限制某些商品进口的依据。

  5.用来作为办理领事认证的必要凭证。凡是需要2份或3份原产地证明书的进口国,均要求原产地证书须经其对外机构的领事部门办职领事认证,由领事部门保留一份原产地证明书的复印件。

  6、具有货物流转证明所具有的作用。货物流转证明是用于欧共体与欧共体签订自由贸易、互惠及合作协定的国家或与欧共体有联系关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货物往来,凭此证明提供优惠待遇。

  7、用来证明那些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出口商品,特别是含有进口成分的复出口商品的资格。

  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

  新的《农产品协议》和《纺织品服装协议》将直接促进这2个部门产品的贸易开放和自由。许多发展中国家将从中受益。这项举措还解决了GATT规则在这2个领域效力不明确的状况(灰色区域),将增强多边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和谅解形成了今后调整多方面贸易活动的完整系统的国际法规则,除几个复边贸易协定外,所有多边贸易协定都要求成员国一揽子接受和遵守,无疑会增加多边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约束力,弥补了GATT体制在这方面的缺陷。

  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重要的成果是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建立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正式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当初哈瓦那宪章构划的理想变成了现实。在世贸组织伞状机构体系内,还包括1个经过法制化更新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将有助于争议的防止和解决,以及全部框架协议的贯彻实施。世贸组织将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构成支持世界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

  5、谈判达成了三个新协议。

  谈判达成了《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弥补了GATT调整单一性的不足。有助于WTO成员,在新的国际经济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平衡。新协议将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和增长,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技术成果开发利用。

  6、给予发展中国更优惠的待遇。

  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级会议宣言精神,在达成的各项协议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其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表现在: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例如在《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补贴反补贴协议》,《农产品协议》都有所体现。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协定义务方面可以有较长过渡期,发展中国家享有程序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担一定义务,例如提供技术援助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