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wto概论知识简介
导读:
一、WTO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英文名称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缩写为WTO,简称世贸组织。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它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到目前为止,该组织共有成员国及地区134个,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
二、WTO的历史
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于1995年1月1日。虽然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其贸易体制已有50余年的历史。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成立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缩写为GATT,简称为关贸总协定。它于1948年开始临时实施一直到1995年WTO成立,一共存在了47年。尽管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君子协定",但通过协调和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1994年4月15日,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在马拉喀什订立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三、WTO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水平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使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削减和取消关税及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
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
四、WTO的职能
管理协议并促进协议的执行、运作
组织谈判
解决贸易争端
审议贸易政策、法规
协调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及培训
五、WTO与GATT的关系
1、联系: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
2、区别: A.机构性质B.管辖范围C.争端解决
六、WTO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3、透明度原则
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的公开、透明。
4、自由贸易原则
根本性的原则(包括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市场准入原则)
5、公平竞争原则
包括反倾销原则和反补贴原则
七、WTO的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 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四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八、WTO的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最高决策机构
2、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能,两项具体职能: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
3、理事会:总理事会的下设机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4、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级会议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
5、其他机构
临时性机构,工作组或谈判组
6、秘书处:总干事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人员。
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组,但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及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除外
九、WTO的运行机制
1、加入和退出机制
(1)创始成员
具备条件: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接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和承诺
(2)加入
无限期地开放
程序: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3)退出及互不适用
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
2、决策机制
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
(1)协商一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惯例是,讨论一项提议或拟议中的决定时,应首先寻求协商一致。所有缔约方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
( 2)投票表决[page]
每一成员拥有一票
总的原则是: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依据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除非《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有关多边的贸易协定另有规定。
3、争端解决机制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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