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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3:28:37 人浏览

导读:

在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既存在相互竞争和替代的关系,又具有相互补充和促进的关系。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在各种原则的适用规范上,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必须遵守

  在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既存在相互竞争和替代的关系,又具有相互补充和促进的关系。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在各种原则的适用规范上,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但在某种情况下,WTO规则允许成员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即通过区域贸易安排,给予一部分成员更优惠的贸易待遇。WTO有关区域贸易安排的现有规定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1979年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和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经济一体化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这些是多边贸易体制下区域贸易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法律基础。

  一、《1994年GATT》第24条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中,把区域贸易协定作为适用GATT规则的例外。该条共12款,涉及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是第4款至第10款,主要内容如下:不影响非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待遇;实现区域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加强透明度。

  二、《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

  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为便利成员之间的贸易,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根据第24条签署的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乌拉圭回合谈判中GATT缔约方经过缜密的考虑与激烈的讨价还价,签署了《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主要内容如下:(1)对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的解释;(2)对临时协定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的解释;(3)对关税同盟成员方为形成共同对外关税而所拟增加的税率及关税同盟成员方提高约定税率的补偿的解释;(4)缔约方全体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查;(5)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解释;(6)对缔约方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遵守GATT各项规定的解释。

  三、东京回合达成的“授权条款”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

  1979年,在关贸总协定的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中,通过了一项《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更优惠、互惠和较全面参与的决定》。由于该决定对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更优惠的待遇,并且给予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区域贸易安排免除GATT第1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因此,通称为“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1、发达国家成员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所承诺的减让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2、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采取的一些优惠减让可以不给予发达国家。3、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待遇。

  “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区域贸易协定规定的条件:1、促进和增加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增加壁垒或造成不必要的困难;2、不得构成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的削减或取消关税的障碍,或者对贸易的其他限制。协定当事方必须通知缔约方全体,提供其认为适当的信息,且应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的要求,提供及时进行磋商的适当机会。

  根据“授权条款”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无需将这类协定按GATT第24条的规定审批或按GATT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规定了区域服务贸易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与GATT第24条一样,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规定:“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一体化必须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第二,在上述部门取消现有歧视措施,禁止采取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第三,对发展中国家参加区域服务贸易协议在条件方面给予灵活性,对区域服务贸易协议只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参加方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可给予更优惠的待遇。第四,要在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内实现一体化。第五,任何协议应有利于该协议参加方之间的服务贸易,对该协议外的任何成员方,不应提高在各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在该协议之前已适用的服务贸易的壁垒水平。第六,区域性服务贸易协议的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有关成员想要撤消或要对原承诺表中所列条件作出不相一致的修改时,应于上述修改或撤消的90天前发出通知,并按GATS第21条(承诺清单的修改)第2、3及4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区外WTO成员按协议参加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在该协议参加方领土上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应享受该协议项下的待遇。第八,参加任何协议的一个成员,对其他成员从此项协议中可能增加的贸易利益不得谋求补偿。

  从总体上看,《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与1994年GATT第24条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在不提高贸易壁垒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区别只是在于,由于GATS不涉及关税和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难以“关境”之类的措施来管理服务贸易,所以没有使用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这一称谓,使用的是“经济一体化”概念。但总体而言,GATS第5条规范更为宽松,比如,第5条仅要求取消“大多数行业的大部分歧视性措施”,而GATT第24条则是“实质上所有贸易”。

  五、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四次WTO部长级会议决定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WTO规则谈判小组在区域贸易协定程序性问题的谈判取得了重要突破,2006年12月18日WTO理事会通过了《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用来指导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WTO成员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工作。《机制》为WTO成员审议相关区域贸易协定提出了增进透明度的要求。根据该透明度机制,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将依据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对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同时WTO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将根据授权条款对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这标志着WTO对待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由协调为主转向以管理为主。根据此机制,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预通报义务、通知义务、履行透明度程序义务以及后续通知及报告义务。《机制》还规定了负责执行的机构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支持等问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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