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导读:
1、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2、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
(1)机构性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2)管辖范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3)争端解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施的时间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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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GATT)包括:(1)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以前生效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最后文件(不包括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