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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功能作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03:20:1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马拉喀什关于建立WTO协定》第3条的规定,WTO的职能主要有三项:组织谈判并管理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解决贸易争端、审议贸易政策。一、组织谈判和管理协议组织成员方就贸易问题进行谈判,为成员方谈判提供机会和场所,是WTO从关贸总协定继承来的一项

  根据《马拉喀什关于建立WTO协定》第3条的规定,WTO的职能主要有三项:组织谈判并管理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解决贸易争端、审议贸易政策。

  一、 组织谈判和管理协议

  组织成员方就贸易问题进行谈判,为成员方谈判提供机会和场所,是WTO从关贸总协定继承来的一项职能。WTO组织谈判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成员方在执行《建立WTO协定》各附件所列协议遇到问题时,提供谈判场所,以解决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问题;二是为各成员方继续进行新议题的谈判提供场所。乌拉圭回合结束时,不可能完全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所有问题,有许多问题由于在谈判中难以达成一致、而不得不留待以后继续谈判予以解决,如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政府采购问题和具体服务贸易部门自由化问题等。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按照部长会议举行有关谈判的决议,已组织了涉及服务贸易部门的多项谈判,有些谈判达成了有关协议,如《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等。按照部长会议的安排,WTO今后还将继续组织各种谈判。

  WTO管理协议的职能是指对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予以管理。它对协议的管理职能不仅涉及目前已达成的协议,而目也负责管理今后将在WTO框架下达成的新协议的实施。

  二、 解决贸易争端

  WTO负责对《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进行管理,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构成它的三大职能之一。解决贸易争端的职能使WTO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协议时发生的争议,保证其所管辖的各协议的顺利。

  三、 审议贸易政策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创立于乌拉圭回合,是在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书》的基础上形成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共7条,作为《建立WTO协定》的附件三,内容包括审议的目标、透明度、审议程序、提交审议的报告等。

  (一) 目标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1条规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定期的、集体的审议和监督,增强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检查成员方贸易政策与做法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促进各成员方更好地遵守多边贸易协议及其接受的诸边贸易协议所确定的规则与纪律,更好地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但它并不能强制成员方履行具体义务,也不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部分,仅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基础。

  (二) 透明度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2条规定,鼓励各成员方在贸易政策的公布上实现更高的透明度。但它同时也承认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对其经济、贸易发展的内在价值,贸易政策的公布应受成员方国内法律制度、政治体制的约束,因而实现更高的透明度应建立在成员方自愿的基础上。

  (三) 审议程序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3条的规定,审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l.成立贸易审议组负责执行贸易政策的审议。

  2.所有成员方都应接受定期的审议,但根据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接受审议的周期也不一样。具体审议周期的规定是: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4位的成员方──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5-16位的成员方将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方每6年审议一次;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上述周期规定也有“例外”:当某一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

  3.贸易审议组应根据以下文件进行审议工作:(1)由受审议的成员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告;(2)由秘书处根据收集的资料起草的报告。秘书处应尽量提供机会让有关成员方自己阐明其贸易政策与做法。

  4,由成员方和秘书处提供的报告以及审议组的所有会议记录应在审议结束后迅速予以公布。

  (四) 报告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4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定期向贸易审议组提供报告。报告应按贸易审议组规定的统一格式描述有关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在两次审议之间的时期,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向审议组提供简要报告,并应根据统一的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的统计数据。由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在编纂报告时可能存在困难,秘书处应根据请求,向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帮助。

  (五) 对贸易审议机制的评议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6条的规定,贸易审议组应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进行一次评议。其评议结果应提交给部长会议。在此之后,贸易审议组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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