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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农业贸易常用术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03:14:11 人浏览

导读:

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1947年由23个国家(包括美国)在日内瓦发起的谈判所通过的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它为处理国际商务提供了一个准则,为定期举行贸易自由化和拓展多边谈判提供了框架

  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1947年由23个国家(包括美国)在日内瓦发起的谈判所通过的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它为处理国际商务提供了一个准则,为定期举行贸易自由化和拓展多边谈判提供了框架。在WTO成立以前,GATT的拥护者被称为缔约方。它还指负责组织和监督多边贸易谈判、在WTO监督下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

  关贸总协定条款(Article of GATT)

  指总协定中所列出的条款,它们被缔约方用来监督其管理国际贸易和贸易政策的规则与程序。关贸总协定的38条中每一条都要处理贸易领域中一个方面。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截至今年10月底,该组织有成员135个,现任总干事是新西兰的迈克尔·肯尼思·穆尔。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它监督着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对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作为处理国际间贸易事务的机构,WTO的前身是成立于1947年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与关贸总协定相比,WTO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84年1月18日,中国正式成为总协定下属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成员。1993年2、5、9月的中国问题工作组会议在继续审议中国经贸体制的同时,开始讨论中国恢复议定书的框架,然而到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成立时,中国复关谈判仍没有最终完成。为加入世贸组织,由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率领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1997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世贸组织中国组的4次会议,并在会议前后与3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进行了双边市场准入磋商,取得一定进展。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终于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达成协议,这是中国进入WTO的关键性一步。迄今为止,中国已与WTO13个成员达成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

  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

  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

  多边贸易体系

  1947年诞生的关贸总协定(GATT)以及1995年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被人们通称为多边贸易体系。这一体系的宗旨在于通过组织多边贸易谈判来增加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规范贸易行为和解决贸易纠纷,从而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后来的世贸组织都在上述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最直接的好处是简化了多国之间的贸易行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需要与多国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可同时与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谈判,达成适用于各伙伴国的统一协议,而不用与各国分别达成不同协议,从而大大简化了国际贸易,促进了国际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关贸总协定自194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关税逐步降低、壁垒日益减少、补贴受到约束,体系所及的商品货物贸易范围也不断扩大。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以其法人地位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并对所有成员国都有法律约束力。世贸组织还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对各成员的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监督,并承担协调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使命。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近5年里,接手了150多起贸易纠纷案。经过WTO的协调,其中大部分在当事国之间得以解决,只有大约20起通过世贸组织决议强制解决。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量的快速增长。世界贸易总额1997年达6.5万亿美元,是1950年的14倍。跨国直接投资从1973年的210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3500亿美元,年增长率达12.7%。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经济学家估算,多边贸易体系达成的贸易协定到2005年为止,将累计给世界经济带来1840亿—5100亿美元的额外收益。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WTO关于互惠原则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互惠有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之分,多边互惠是将双边互惠的原则扩大适用到多国之间。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关税减让。WTO通过成员国以对等减让及相互之间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互惠原则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互惠原则作为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GATT/WTO以前几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但是,互惠原则也有一定例外,WTO允许成员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撤回其已作出的关税减让。例如,如果有关产品的大量进口以及进口的条件会使该进口国的国内工业遭受严重损害,根据WTO第二十八条关于减让修改的规定,该进口国即可修改或撤回它原先已作出的关税减让。WTO还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的工业和农业,如遇到各缔约国经谈判确定的固定税则对他们的国际收支不利时,可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保护方面免除适用上述商定税则。但这仅是暂时的,不得滥用,否则其他缔约国可以采取报复措施。[page]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 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从形式上来看,国民待遇是互惠的、平等的、 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适用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商业、外国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应交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以及知识产权(如商标权、著作权和发明专利权)等。至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沿海贸易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不属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但是,WTO对国民待遇也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条“一般例外”的条款中。例如,缔约国可依据该条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农业协议(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URAA)

  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个部分,农业协议涉及到与农业有关的三个领域: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国内支持。成立WTO的一揽子协议共包括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农业协议是其中之一。农业协议实施期为6年,即1995-2000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即1995-2004年)。

  农产品

  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定义的农产品贸易统计范围为:(1)HS税则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除去鱼及鱼产品,以及(2)HS编码2905.43(甘露糖醇)、HS编码2905.44(山梨醇)、HS税目33.01 (精油)、HS税目35.01--35.05(蛋自类物质、改性淀粉、胶)、HS编码3809.10(整理剂)、HS编码3823.06(2905.44以外的山梨醇)、HS税目41.01--41.03(生皮)、HS税目43.01(生毛皮)、HS税目50.01--50.03(生丝和废丝)、HS税目51.01--51.03(羊毛和动物毛)、HS税目52.01--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HS税目53.01(生亚麻)、HS税目53.02(生大麻)。

  国家减让表(Country Schedules)

  在关贸总协定下各成员国达成的官方的补贴减让承诺表和关税约束表。

  透明度(Transparency)

  是WTO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WTO第十条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转帐支付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等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他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这就是说,WTO透明度指的是同过境货物流动有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更多的个人和公司尽可能的了解贸易的条件。在WTO中,主要是通过2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各国政府必须通过经常性的“通知”,向WTO及其成员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二是WTO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即贸易政策评议。但是,透明度原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也就是说,WTO允许各缔约国对某些机密不予公开。

  通知程序(Notification process)

  成员国向WTO提供其承诺、政策改变、以及其它各协议所要求事项的报告的程序。

  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 of Support ,AMS)

  衡量政府用于支持一部门的投入的货币价值的指标。正如农业协议对综合支持量的定义,综合支持量包括预算支出和从消费者向生产者转移的收入,其结果将导致市场价格扭曲。综合支持量包括对生产者直接支付(如差额补贴)、投入品补贴(如对灌溉用水的补贴)、能够引起市场价格扭曲的收入转移的估计值(如市场价格支持)、商品贷款计划的利率补贴的实际发生额或累计额。

  “黄色”政策(Amber Policies)

  农业协议将产生贸易扭曲、需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称“黄色”政策,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page]

  蓝箱政策(Blue Box Policies)

  农业协议中对一系列条款的通行表达方式。这些条款规定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可免予减让承诺(如休耕地差额补贴)。

  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

  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下不需要作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这些政策对贸易只产生极小的影响。包括的政策如: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计划。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

  一个国家允许进口的商品数量。各种关税或非关税贸易壁垒都可以用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

  非关税贸易壁垒(Non-tariff trade barriers)

  政府用以限制贸易的除关税以外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包括:数量限制、进口许可、差价税、进口配额和技术性壁垒等。

  约束税率(Bound tariff rates),关税约束(Tariff binding)

  经过关贸总协定/WTO谈判而确立的关税率,列在一各国家的关税减让表中,可作为总协定的一部分而得到执行。关贸总协定第2条强制各国实行约束关税。如果一WTO成员国把税率提高到约束水平以上,受影响的出口国家有权对进口国的等价值出口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或接受赔偿,其形式通常为要求该进口国降低对受影响国的其它出口商品降低关税。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政府为鼓励海外销售财政支持给以的特殊奖励,如现金支付。当国内价格人为地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时经常使用出口补贴。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SPS)

  它是为保护人类健康和控制动植物病虫害而制定的技术壁垒。在动植检协议实施中,WTO成员国同意把动植检建立在进口风险评估基础上,而且评估应使用科学的方法。

  凯恩斯集团(Cairns Group)

  由15个国家组成的非正式联合体,它1986年成立于澳大利亚凯恩斯。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凯恩斯集团是一个坚强的联合体,它要求撤消贸易壁垒并稳定削减影响农业贸易的补贴。其成员国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斐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巴拉圭、菲律宾、南非、泰国和乌拉圭。

  协商(Consultations)

  WTO成员国双方之间为避免或解决贸易争端而进行讨论。

  不挂钩(Decoupled)补贴政策

  WTO国内支持政策规则中的一种政策。的对农民的支付与他当前决定生产什么不相关。当政府补贴与生产脱钩时,农民决定生产什么的依据是其对未来市场收益的预测。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指WTO总理事会,它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敦促各国执行各协定通过的规则与程序。争端解决机构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纳专家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规则和建议的实施情况,授权中止各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与义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该组织于1960年12月成立,其任务是对贸易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冰岛、瑞士、波兰、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日本、韩国和土耳其。

  谈判回合(Round)

  由关贸总协定发起,为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举行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谈判。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实施以来进行了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

  第22节(Section 22)

  它是对1933年美国农业调整行动的修正规定。它授权美国在有必要防止进口对支持计划产生冲击时,对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发放配额或征收费税。1955年在GATT第22节中,美国获得了关贸总协定对特定商品进口数量限制的松动。

  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它是一个允许发展中国家作出的减让承诺比发达国家少的原则。在乌拉圭回合中,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原则要比那些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原则宽松得多。

  关税 (Tariff)

  一国政府对进口商品所征的税。关税可采取按进口产品数量单位征收固定费用(从量税)和按价值征收固定比例的费用(从价税)两种形式。

  关税化(Tariffication)

  将非关税壁垒转化为约束关税的过程。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下,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现存贸易壁垒透明度,并促使各国履行自己的减让承诺。

  关税配额(Tariff-rate Quota, TRQ)

  对超过一定数量限制(配额)的进口产品采用较高的税率,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则采用较低的税率。

  贸易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TBT)

  指能产生贸易障碍的规则、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标签等的要求)、检测与证明程序和其它非关税壁垒。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下,WTO成员国就农业和工业产品使用贸易技术壁垒的约束纪律达成了一致。

  东京回合(Tokyo Round)

  1973年由《东京宣言》正式启动并于1979年结束的关贸总协定谈判。参加本轮谈判的国家(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几个东欧国家)比前几轮都要多,讨论的内容也扩大到包括非关税壁垒问题在内的领域。

  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由关贸总协定组织发起的多边贸易谈判。在成立WTO一揽子协议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农业协议》是其中之一。该谈判开始于1986年9月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1994年4月结束于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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