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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2:48: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是有关风险评估和确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适当保护水平的规定。这两项内容实际上是对是否应当采取某项检疫措施的限制。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

  核心内容:《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是有关风险评估和确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适当保护水平的规定。这两项内容实际上是对是否应当采取某项检疫措施的限制。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风险评估

  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根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3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制定与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进行风险评估中应考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具体讲,各成员方在进行凤险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学证据;(2)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3)有关的检验税样和试验方法;(4)特殊疾病或瘟疫的流行;(5)特定病虫害的流行;(6)有关的生态环境条件。

  (二)适当保护水平的确定

  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措施。该措施的确定和实施应限于适当的保护水平上:保护水平过高,会对产品的进口形成阻碍;保护水平过低,又达不到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目的。根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做到:

  1.考虑以下经济因素:(1)由于瘟疫或疾病的进人、产生和传播面给生产或销售带来的损害;(2)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控制或根除这类损害所需要的成本;(3)通过其他途径限制风险的成本比较。

  2.各成员方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各成员方应当避免在不同情况下对保护水平认识的差异,应当在“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委员会’内进行合作。

  4.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时,应考虑以实现适当保护水平为限,不应因此对贸易产生变相限制。

  5.如果某一成员方有理由确信另一成员方实施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其出口或有限制其出口的潜在可能性,并且该措施并非基于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可以请求采取该措施的成员方对此予以解释,后者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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