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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假造销售知名商标者案宣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21:58:30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罚金刑的最新规定,4月16日上午10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大肆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非法制造销售TOYOTA(丰田)、NI

  根据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罚金刑的最新规定,4月16日上午10时,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大肆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非法制造销售“TOYOTA”(丰田)、“NISSAN”(尼桑)的王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二万元和一万五千元。假冒“上海理光”、“RICOH”的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家住浦东的王某系初中文化,1998年她在丈夫投资创办的彩印厂担任负责人。2004年6月,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跑印刷业务的陈某,并聘任陈作为厂里的业务员。2006年7月,陈某接来了“TOYOTA”、“NISSAN”等的“大单子”,王某明知是侵权行为,但为了赚钱,还是在厂内大肆非法印制起上述商标。2006年8月14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王、陈等人假冒的“TOYOTA”、“NISSAN”等商标标签、包装箱共计73970件。两天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又在王的彩印厂内查获并扣押了“NISSAN”菲林9张、“TOYOTA”菲林2张、“TOYOTA”印刷板1张、“TOYOTA”包装纸版50张、“TOYOTA”不干贴1张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由于彩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由个人投资,利益也归属于个人,故对彩印厂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被告人王、陈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今年只有20岁的史某系辽宁省昌图县人。2006年7月,来沪打工的史某曾经给他人做小工假冒注册商标,后老板被公安机关抓获。“逃过一劫”的史某并未吸取教训,于同年10月再次伙同他人在规格为210×30的传真纸上使用与“上海理光”、“RICOH”相同的商标,包装加工假冒的“理光”牌传真纸,数量达1万余卷,至案发时止,非法经营额高达人民币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未经“RICOH”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史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背景链接:罚金刑适用力度明确了!

  中国加入WTO以来,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每年都在迅速增长,中国企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十亿美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曾明确提出,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而根据今年4月5日最高两院的最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便是,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将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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