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约定失误致四年纠纷
导读:
核心内容:因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面积结算条款约定有失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峻工后,由于工种款结算问题出现纠纷,长达四年不绝。对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后达成和解,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绵阳经开区板桥社区2-7组临街商住楼的8号门面业主徐某等4人与剑阁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建筑楼层为五层,外加部分坡面屋顶,工程款结算包干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2.00元(人民币)计算,具体计算规则按房产证核定面积计算。在建修过程中,应4业主的一致要求,将该房屋楼层增建1层,整个工程于2009年6月完工并交付使用。2011年,4业主因房屋建修超出规划而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办理了该6层房屋的产权证书,但坡面屋顶面积未予办理产权。之后,业主们陆续向建筑公司结清了6层住房的建修工程款,但对屋顶坡面也要按实际有效面积进行工程结算的要求,以违反合同相关约定为由予以拒付,双方诱发纠纷长达近4年不绝。
调解情况:
今年10月底,建筑公司向绵阳经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1月15日,调委会组织双方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围绕房屋屋顶坡面是否该计算为工程面积和应当按何种规范及单价计算面积的争论焦点进行商榷。但双方仍然各执己见、一度剑拔弩张。面对双方情绪敌对、协调效果堪忧的情况,调委会采取分别沟通和规劝,经过一整天的说服和劝解,申请方认识到自己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面积结算条款约定有失误的责任,被申请方对房屋屋顶坡面实际产生建材投入和人工损耗的事实进行了认可。双方最终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由徐某等4人向建筑公司支付房屋屋顶坡面工程款27000元的和解协议。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亦称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指一方(承包人,即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为对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②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③及时进行验收工程、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
④按期交付工程价款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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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②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③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④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⑤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违背上述义务之一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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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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