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调解 > 民事调解案例 > 其它调解案例 > 浅谈不动产相邻权

浅谈不动产相邻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2 07:06:38 人浏览

导读:

浅谈不动产相邻权发布日期:2009-07-29文章来源:互联网【基本案情】陈某某等九原告的房屋座落在某县奥林匹克广场正南面,房屋坐北朝南。在九原告房屋的正南面是傅某某等八被告的商住楼,房屋也是坐北朝南。九原告与八被告房屋之间有一条消防通道,宽约5米
浅谈不动产相邻权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陈某某等九原告的房屋座落在某县奥林匹克广场正南面,房屋坐北朝南。在九原告房屋的正南面是傅某某等八被告的商住楼,房屋也是坐北朝南。九原告与八被告房屋之间有一条消防通道,宽约5米,路名为旗岭路。在八被告商住楼的北面(后面)有一道围墙,围墙把八被告商住楼与旗岭路相隔。八被告的商住楼于2006年11月6日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围墙没有开门,八被告于2007年9~10月左右陆续入住后,在自己房屋对应的围墙上打通安门,门通往旗岭路。九原告认为被告在围墙上打通安门违反了城市规划,影响了自己的出行,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县建设局于2007年10月29日向被告发出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经查明,你户在商住楼后面擅自开后门的行为,违反了原规划设计方案内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江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07年10月29日11时0分前停止施工,并限你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2天内恢复原状。但被告未按通知书的规定恢复原状,县城建局也未作出其它处理决定。见此, 10月底九原告在被告开后门的围墙边紧贴围墙重新砌了一道围墙,将被告方安装的后门予以堵塞,有的被告又强行将原告新砌的围墙部分推开,双方发生冲突。2007年11月1日县建设局向九原告发出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所砌围墙恢复原状。同样,九原告未按通知书的规定恢复原状,县城建局也未作出其它处理决定。

【分歧意见】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该处城建规划,原被告房屋之间存有一条宽约5米的消防通道,属于公共交通通道,原被告不动产相互之间并不直接相邻,双方间不属于民法上的相邻权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双方因各自的具体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而化解。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法上的不动产相邻权,并没有强调权利主体的不动产一定要直接相邻,该案涉及原被告双方日常通行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相邻权纠纷处理;至于双方违法行为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行为的最终处理,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笔者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双方之间属于不动产相邻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判处理。

民法上,依不同的标准可将物作不同的划分,其中以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最为基本。正由于不动产的位置固定、不可移动的特性,导致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支配力与他方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的必然发生。为调和相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利用所发生的冲突,遂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产生。可见,相邻关系是伴随不动产所有权的产生而产生的。“盖不动产既系位置固定不移之物,而天下之不动产又不能尽归一人所独有,则甲之不动产与乙之不动产,势必结邻,加以居今之世,又非古人所谓‘阡陌交通鸡犬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之社会,因而相邻间彼此权利之行使,即难免发生冲突,此种冲突若不解决,则直接影响于所有物之完全利用者固大,间接影响于社会秩序及国民经济者亦复不小,为此法律对于各所有权之内容,即不能不于一定之范围内加以限制,同时对于各所有权人亦不能不于一定之范围内,课以协助之义务,必能调和双方之利害,而期达到共存共荣之目的。此种所有权有时受限制,有时得扩张之情形,即所谓相邻关系是也”。

依通说,相邻关系(也称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各自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应当接受必要的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他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前者为相邻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相邻权,后者为相邻人所负担的义务,即相邻义务,相邻权与相邻义务对应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共有9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处理依据、主要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内容。 [page]

但是上述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何谓“相邻”?笔者认为,对“相邻”之界定,不能绝对地认为不动产四周的接壤(直接接壤)即为相邻,非地界的接壤(间接接壤)即不是相邻关系。因为,根据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相对临近、但不是直接接壤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都可认为是相邻关系问题。这里的相邻,既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直接接壤,也包括不动产的相互“毗连”。

依据通说,相邻权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得到正常的行使,而对相邻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是对他人权利的最低限制。因此,相邻权是己方权利内容的有限扩展,但并不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民法相邻权制度的意义集中表现于此。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相邻权纠纷案件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①是案件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②是案件标的都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权引发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因野蛮装修、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而不动产具有永久性,法院如果以判决确定或改变相邻关系的法律状态,因此也具有永久性。③是案件标的额不大,但由于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时常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而引发相邻纠纷,甚至方寸之地引发大争端,因而往往积怨较深,出于斗气,引起诉讼。④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野蛮、粗鲁、自私或不拘小节,不能理解对方或存在挤压、欺负、侵占对方的主观过错。⑤是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正确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益于创建当代的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当事人对于因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可分两步投诉,①是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确系违法出租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出租行为。②是如果系饮食服务行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才可依法从事经营。其它的小店也需要排污许可证,如果没有,可向综合执法局或工商部门要求查处。③是噪声问题,应该向环境执法机关投诉,让环境执法机关对其制止或依法处罚,同时也等于为将可能发生的诉讼收集证据。

2、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由法官在庭前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此外,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干部或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社会人物等出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对他们比较熟悉的信任,他们对现场及争议标的历史比较了解,更容易说服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注重案外纠纷的解决。许多当事人由于其他纠纷的缘由而不让对方当事人通过或通行,因此,法官要从纠纷的源头上着手,协助解决其他纠纷,从而解决相邻纠纷,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page]

4、大力破除封建传统观念和风水宝地等迷信思想。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供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让当事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尊重理解和容忍相邻,使当事人认识到,只有和谐的睦邻友好关系,才能真正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5、加快办案速度。在调解无效时,法院应依法及时公正判决,及时解决相邻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减少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生,稳定邻里乡邻关系。

6、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法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勘察,听取地方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居民小区或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周围邻居的处理意见,为判决的实际执行奠定基础。

作者:崇义法院 邓宜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