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秀花、魏永琴与开封金凤凰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
导读: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齐秀花,女,1953年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魏永琴,女,1957年出生。
原审被告开封金凤凰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秀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齐秀花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魏永琴、原审被告人金凤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借款属职务行为,该款用于本公司,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调解并非申请人本意,调解的程序和协议内容均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在原审法院起诉申请人,事先是与申请人协商并经其同意的,且诉讼中申请人同意调解。金凤凰公司是申请人个人的公司,借款条上有申请人的签名和指印,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再审申请人齐秀花以及原审被告人金凤凰公司在法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后又参加了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应视为接受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原审法院并无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申请人称原审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秀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 翠 萍
审 判 员 马 建 庄
审 判 员 郭 天 庆
二 ○ ○ 九 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袁 芳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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