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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2 03:16:59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0月份,时任***组长的被告***因自家有事需用钱,就去找到原告***,从***处借走现金500元,***没有给***出具借条。后***给***买有爬渠管子一根,***与***约定,管子及其运费共计569元,***将买管收据交给***在十四组下帐。***报帐后,没有将管款及运费569元付给***。在此前后,***陆续为***垫付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后***给***出具清单一份,该清单上半部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该清单下半部列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经***与***结算后,***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不当***组长后,***到**调解委员会仍要求解决此事。在该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要求***提供双方结算清单,但***不提供,***村调解委员会认为双方手续已清,这与***无事。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条子,被告***提供的***村民委员会证明、***、***、***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资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欠款人签名、欠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欠条的性质,故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偿还其买管款及运费569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承认,并提供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所垫付管子、运费569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经审理查明……***给***村**村民组买有爬管子1根,***与***约定管子及运费共计569元,***将买管收据交给***在14组下帐,***报帐后没有将管款及运费569元付给***……云云。上述认定,上诉人为14村民组买爬渠管子及运费垫付569元是事实,双方认可,法院认定。判决书认定清单一份,分上半部和下半部,纯乎是无稽之谈。上诉人借给***500元,当时因关系好***没打条据,后上诉人又给村民组买爬渠管子及运费垫付了569元。当时,村民组无钱,还得向村民摊派,怕时间长发生矛盾。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就找了张小纸写下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的条据。当时,上诉人要求***签名写时间,***称:纸就这么大,我亲笔所写,到啥时间也不会不承认……根本不存在下半部之说。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条据还有下半部是毫无根据的。判决书认定:***陆续为***垫付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后经***和***结算后,***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天大笔话,一审法官素质之差,令人发指!判决书既然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就应当查清***给上诉人垫付了多少化肥款、多少电费、什么电费,时间款额应该查清,哪一年垫付建校捐款,既然是捐款,是一种荣誉,我***给学校捐款,用得着***垫付吗?***以何种形式为上诉人垫付捐款,证据在哪里?!***和上诉人结算,将下欠的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下欠多少、在什么地方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证据在哪里?既然支付了下欠款项,双方手续既然结算清楚了,被上诉人***为啥不收走欠据呢?判决书最后认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条子,被告***提供的***村民委员会证明,***、***、***的证人证言……云云。***村的村长***,与***家是干亲戚,***村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两证人均未到庭,按民事诉讼证据第55条之规定:证人应到庭进行作证,接受质询,况且村民委员会有下属的民调委员会,村民调又未调解,***村委会的大印掌握在***的干亲戚***手里,写一个证明……写10000证明都是吃饭就菜,但其证据是伪证,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借条的性质……云云。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提交的***的欠据写的很明白:“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这张条据是看不清楚?还是上诉人伪造?不是***所写?***不签名但他认帐。没有借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有持条人主张,况且双方认可,法庭查清是1993年10月份,一审法院为什么出尔反尔?既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啥在判决结论中又推翻呢?这是哪家的法院,哪家的法官?依据的是什么法律?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偿还其借款500元及垫付买爬渠管子、运费569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千年文字能说话,好记性不如赖笔头。原任组长***给上诉人出具管子及运费569元千真万确。法庭认定我的证据有瑕疵,瑕疵在哪里?是看不清,还是垫付款项之事原任及现任组长不承认?只是赖帐不还,法官徇私枉法,袒护二被上诉人。说他以化肥、电费、建校捐款抵帐了。但他没有抵帐这方面的证据,其口头所述不能对抗上诉人所持***的借据。法庭无权认定我上诉人所持借据有瑕疵,如果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又如何围绕这张借据查明上诉人1993年10月份为**村民组买管及运费垫付569元呢?又如何认定***与***算帐后将下欠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呢?如果证据无效,有瑕疵,应由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法官没有这个权利随便认定上诉人的证据无效。朗朗乾坤,天平不会倾斜!上诉人坚信二审法院法官定会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公正处理本案,对为村民组办好事垫款的上诉人给予公道,判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为**村民组垫付的569元,互负连带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page]

***辩称,我没有给***写借条,我与***之间的欠款已经结清。

***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查明,一审卷宗中显示有一张纸条,载明借款500元,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

本院认为,***称1996年***叫其给生产队买管子花去其569元,但从其一审出具的证据看,不能证明是***给其出具的欠款凭证。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等多人包括村委会都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已清,因此,***向***及***主张权利就失去了基础。从时间看,该债权债务发生这么多年,***没有向***及***主张权利,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使该债权存在,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二○○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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