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爱坤诉胡蔚虹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调解书
导读:
原告郭爱坤,女,195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胡蔚红(虹),女,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爱坤诉被告胡蔚虹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被告胡蔚虹于2005年4月14日借原告郭爱坤人民币1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00元,并用两本99鸿福保险单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偿未果,亦多次向法院起诉,被告除偿还1000元外,再未偿还。为此,原告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86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胡蔚虹欠原告郭爱坤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9600元,本息合计18600元。原告郭爱坤自愿放弃利息6600元,只要求被告胡蔚虹偿还本息12000元。此款定于2009年10月1日前由被告胡蔚虹一次性偿还。
二、原告郭爱坤当庭退还被告胡蔚虹的99鸿福保险单两本。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胡蔚虹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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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 凌 云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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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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