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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6 03:27:29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实践中,该款规定出现了诸多的不足之处。如果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实践中,该款规定出现了诸多的不足之处。如果将该款规定修改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劳动教养所或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则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
一、有利于避免“三同”现象

由于对被监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在被监禁地进行庭审,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法院因为经费不足,办案人员在前往被劳动教养地或被监禁地的期间均与当事人同吃、同往、同行,这种“谁出钱,为谁办事”的现象,导致审判不公正的现象屡禁不止。如果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劳动教养所或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三同”问题则迎刃而解。

二、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

在法院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科学、合理的配置审判资源,成为法院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法院距劳动教养或监狱往往达数百公里,一个合议庭到被劳动教养地或被监禁地来回途中需要好几天,但真正用于庭审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三、四个小时,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尽量减少审判人员非必要的外出,避免审判人员异地办案,合理分配人力,有效利用资源,规定最佳地域管辖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审判的效率价值。

三、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就当事人而言,所负担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支出、时间支出和精神损耗。受案法院与庭审地点相距越远,当事人所耗费的诉讼成本就越高。在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收取其它诉讼费用常常还包括办案人员来往被劳动教养所或被监禁地开庭的实际费用。这项支出远远超过案件受理费的多少倍。如果由劳动教养所或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类型案件,当事人支出的诉讼成本则大为下降。

四、有利于调解结案

据统计,在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中,婚姻家庭案件占较大比例。如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均会认为对方有过错。若由劳动教养所或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审判人员便于与当事人双方交谈,组织调解,使矛盾通过调解得到解决,还有利于稳定在押人员的情绪,便于被告的服刑改造,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而不是匆匆忙忙组织一次庭审,一判了之。

五、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在司法领域,公正与效率是密不可分的。提高司法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若由劳动教养所或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则便于送达法律文书副本、便于庭前调解、便于开庭、便于宣判,同时便于回访。而不至于通过邮件寄送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经常发生地址不详被退回,更不至于出现因收不到判决书的回执而无法结案的现象,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江苏省宁县人民法院 赵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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